机动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盗抢险,被保险人为该出租车公司,保险期限自1999年1月6日零时起至2000年1月5日24时止。合同签订后,出租车公司如期交付了保险费。1999年5月2日,出租车公司将一辆桑塔纳轿车过户给罗某个人所有,同时罗某与出租车公司约定,其每年向出租车公司交纳管理费和各种税费,车辆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由罗某个人交付。1999年10月10日,罗某驾车营运时在某地遭到歹徒劫持,并将其车抢走。事故发生后,出租车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保险标的转让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为由拒赔。罗某不服,遂起诉至法院本案例中,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先出险后年检保险公司赔不赔
[案情简介]
某年1月5日,某建筑公司将一辆桑塔纳普通型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1年期限机动车辆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并在签单时一次交清了保险费。投保后40天,该车在一加油站与一辆长安面包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受损、对方长安车上两人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支队认定建筑公司桑塔纳车驾驶员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核定损失为4.1万元。建筑公司提交索赔申请后,保险公司在审查该案时发现桑塔纳轿车在投保时和出险时未参加车辆管理机关的年检。几天后,建筑公司向保险公司提交了一份桑塔纳车的行驶证复印件,载明该车在投保和出险时年检合格。但经了解,该年检合格证明是建筑公司在出险480天后,补交罚款,从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取得的。那么,这起案件该不该赔呢?
A.只要在保险期间发生的事故,就可以赔偿
B.甲某改变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但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保险公司拒赔。
C.甲某虽然改变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未办理批改手续,但此次改变,未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的增加,因此,可以赔偿。
D.保险公司若不能证明该保险事故是由于甲某用途改变、危险程度增加造成,就可以赔偿。
2004年3月6日,因家庭予盾,双方发生纠纷,进行争吵。王某一气之下,将桑塔纳轿车开走离家独居。4 月1日,王某与刘某联系,商量将桑塔纳轿车卖给刘某,双方商定价格为12万元,当天交付了轿车和全部购车款,一起去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轿车所有权转移手续。当工作人员询问王某的丈夫对卖车的意见时,王某谎称其丈夫长期在外工作,不管家事,遂办理了汽车买卖手续,将车籍转到刘某名下,10日后,此事被李某发现,找刘某要车,被刘某拒绝。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李某与王某对汽车属于共同共有,各享有1/2的所有权。
B、刘某可以取得该汽车的所在权。
C、刘某不可以取得汽车所有权。
D、王某未经其丈夫的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的汽车,侵害了李某的那一半共有权,所以该汽车买卖关系一半有效一半无效。
被告人叶某(男,28岁,司机)于某年10月份的一天,驾驶一辆大卡车为运输公司送磷肥。途经一段山路时,正当下坡,突然汽车制动器失灵,汽车刹不住,急速下行,随时都有翻车于深谷的危险。在这危急时刻,叶某急中生智,把方向盘往里打,使车身擦山而行,用车身与山壁的摩擦力减慢车速。车速减慢了,但仍不能停住,危险并没有消除。这时,对面有一辆运煤卡车慢速爬坡上行。叶某见两辆车车速均较慢,为了使自己的下行车停住,消除危险,就采取了与上行车相撞的措施。结果,车停住了,但两辆车的发动机都撞坏了,后来花去修理费4。7000余元,加上叶某用车与山壁摩擦所造成的损坏修理费2000余元,共计59000余元。事件中未发生任何人身伤亡,货物也均未有损失。
问:本案中叶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紧急避险?
请问:
(1)上述行为是否属于《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中所指的“转让”,为什么?(4分)
(2)请依据有关的法律、条款相关规定说明本案是否赔偿。(4分)
A.乙公司分拆租赁部分和非租赁部分,分别按租赁准则和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B.乙公司按租赁准则每月确认租赁收入0.83万元
C.乙公司按收入准则每月确认服务收入0.83万元
D.甲公司按接受服务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