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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东方公司出口水泥9,000公吨,租船合同对装货条件的规定如下:①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周六、日为公休日),如果用了则计算;②每一工作日装货1,500公吨,6天装完,滞期一天罚款6,000美元,速遣一天减半;③节假日前一天18时后和节假日后8时前不算入装卸时间,用了则算;④船长递交N/R,经租方接受后24小时开始生效。根据以下装货时间表试计算:东方公司应付的滞期费或应得的速遣费是多少?东方公司出口水泥9,000公吨,租船合同对装货条件的规定如下:①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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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某外运租船公司与山西某货主签订《煤炭运输协议》,同时又以货主代理的身份与某船公司签订一份与前述运输协议
完全一致的租船合同,只是运费相差0.1美元/公吨。

问:船公司如与货主的租船合同产生纠纷,外运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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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案例] 大连某公司向新加坡出口苹果60公吨。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10月30日前装运。我出口公司于

[案例]

大连某公司向新加坡出口苹果60公吨。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10月30日前装运。我出口公司于10月10日和15日分别在大连和烟台各装运30公吨于东方号货轮上运往新加坡。承运人出具了两份提单,注明了不同的装运港和装船日期。议付时,议付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议付。请问,银行的做法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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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中国A公司向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B公司出口大米,合同规定数量50000公吨,允许卖方可溢短装10%
。A公司在装船时共装了58000公吨,遭到买方全部拒收。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买方有权这样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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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某公司以FOB价进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装货标准每天1200公吨,超装有奖,达不到受罚。”后来某公司租
用程租船去国外接货,并在租船合同中规定:“每天装货1300公吨,超装有奖,达不到标准受罚。”请问:两份合同的规定有无问题?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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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某公司以CFR条件向国外出口一批货物,程租船运输。国外买方所在的目的港(维多利亚港)费用较高,我方

某公司以CFR条件向国外出口一批货物,程租船运输。国外买方所在的目的港(维多利亚港)费用较高,我方不愿承担卸货费用。已知该批出口货物每公吨CFR价格500美元,请代该公司拟一单价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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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2009年4月,我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签订了一份进口9000米电缆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投保海上
货物运输险,B公司租船运输,B公司须提供9月28 日的提单。

9月25日,A公司向C保险公司按高于所购电缆总额10%投保。9月26日,承运船舶“东方”轮抵日本神户港装货,由于收到台风预报,“东方”轮停止装货移至锚地避风。30日重新开始准备装船,却发现已装上船的9轴电缆外包装严重受损。船长经外观检验证明,损坏的9轴电缆系绑扎不充分的绳索断裂所致,遂未加处理,继续将剩余电缆装上船。10月2日,装货完毕,D公司代表船长签发了以D公司为抬头,日期为2010年9月28日的已装船清洁提单,提单载明:“本提单所证明的是商人与本提单所标名船舶的所有人或光船租船人之间的合同,由于代表船长签发提单的班轮公司、公司或代理并非该合同中之本人。”

10月10日,“东方”轮抵达大连港,经检验机关检验有10轴电缆受损。C公司应A公司的请求,向A公司赔付70万美元,取得代位求偿权。后经查明,“东方”轮系E公司所有,由F公司经营,期租给D公司,E 公司与D公司的租船合同中约定,船长由E公司聘用,船长有权授权租船人及代理人签发提单。

2011年4月,A、C公司以D、E、F公司为被告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1)D公司所签发的提单属什么性质。

(2)在本案中,谁是承运人,请说明理由。

(3)A、C公司能否共同提起诉讼。

(4)责任人对起诉方承担何种责任,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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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1992年6月6日,我某进口商与某出口商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约定销售“白卡纸边(废纸)”300公吨,价格条款为FOB香

1992年6月6日,我某进口商与某出口商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约定销售“白卡纸边(废纸)”300公吨,价格条款为FOB香港640港元/公吨,货款总额为192000港元,交货日期为1992年7月底前,目的口岸为福建省某码头,付款方式为买方于交货目前14天开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合同中的附加条款写明“此合同开出L/C方为有效”。

1992年6月6日,进出口方和货物的实际用户某外贸公司经销部(以下简称用户)三方,就前述合同货物的品质和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检验等问题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书规定:出口方提供的货物“必须是纯白的卡纸边”,“不得有任何杂物混杂其中”;用户“必须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10天内就该货物品质做出检验并提供书面证明”。

进口方于1992年7月30日开出了信用证。随后派船将出口方实际交付的246公吨废纸从香港运至福建某港。

1992年8月27日,中国福建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证书,该检验书证明,货物抽样检验结果为:白卡纸边重量占34.96%,杂纸和禁有物的重量分别占61.37%和3.67%。评定结论为:该批货物与合同及协议书要求不符。

在随后的协商处理过程中,出口方口头上同意进口人先将合格的废纸挑出来使用,以后再就不合格的部分协商处理。进口人称,用户已据此将其中20吨合格的废纸挑出来使用。但进口方和出口方未能就剩下的226公吨废纸的处置达成协议,进口方遂将争议提请仲裁。诉称:出口商交付的货物的品质与合同及协议书的要求不符,明显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据此提出了如下仲裁请求:

(1) 裁决要求退货并退还货款157440港元及其利息;

(2) 要求赔偿进口方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8000余元;

(3) 要求裁定出口人支付全部仲裁费、办案费。

但出口人在其答辩书、开庭时的辩论以及开庭后提交的补充材料中提出了如下答辩意见:

(1) 协议书规定丙方(即用户)“必须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10天内就该货物品质做出检验并提供书面证明”。而进口人提供的检验证书载明进口日期为1992年8月15日,出具检验证书的日期为1992年8月27日。因此该检验证书因迟延作出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索赔的依据。

(2) 进口人已使用了该批货物中的大部分,应视为其已放弃退货主张,接受了该批货物。剩下的部分废纸由于进口人擅自解包,致货物浸泡受损已丧失了索赔的权利。

(3) 出口人依照合同约定在1992年7月底已备货,并租船存放货物。由于进口人迟延开出信用证,致使出口人遭受了巨大损失,进口人应赔偿被诉人租船费用的损失。

请对以上仲裁申诉作一裁决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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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我某出口公司与日本某商人按每公吨250美元CIF悉尼成交某农产品500公吨,合同规定:每袋包装50千克,
双线新麻袋包装,即期信用证付款方式。该公司凭证装运出口并办妥了结汇手续。事后对方来电称,我公司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实际到货不足500公吨,要求按净重计算价格,要求我方退回因短量而多收的货款。我公司则以合同未规定按净重计价为由拒绝退款。试问我公司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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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我公司向国外出口羊毛10公吨。在合同中规定按公量计算,标准回潮率定为11%。经抽样证明,10千克纯羊毛用科学方
法去掉水分净剩羊毛8千克,即实际回潮率为25%。试问:上述货物按公量表示应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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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50公吨羊毛的出口合同,合同中规定以公量来计算商品的重量,商品的公定回潮
率是10%,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抽样检测所得的实际回潮率是8%,试计算该批商品的公量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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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2002年6月5目,江苏省菜公司向美国菜公司发盘出售10000公吨菜籽粕,质量标准为:油份在38%以上,
水份在12.5%以下。单价为FOB张家港78美元/吨。6月7日,美国公司接受发盘,但要求江苏公司将合同和信用证条款传真给自己,江苏公司于6月9日将已盖有公章的编号为SF0610的《售货合约》传真给美国公司。收到传真后,美国公司删除了合约上“不接受超过20年船龄的船舶”的要求,并将“运费已付”修改成“运费按租船合同支付”,然后签字盖章后当天传真给江苏公司。6月14日,美国公司开立了以江苏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

货物所受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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