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维修人员执照Ⅱ类机型签署的条件不包括()。
A.申请人已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以及Ⅰ类机型签署
B.申请人取得具有相应机型培训资格的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颁发的Ⅱ类机型培训合格证书或通过民航总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对其进行的相应机型培训
C.申请人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计有至少5年的维修经历,其中从事Ⅱ类维修工作累计至少2年
D.申请人在最近2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1年在所申请的航空器机型和专业上工作,且在该1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6个月是在申请执照机型签署前1年内获得的
A.申请人已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以及Ⅰ类机型签署
B.申请人取得具有相应机型培训资格的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颁发的Ⅱ类机型培训合格证书或通过民航总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对其进行的相应机型培训
C.申请人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计有至少5年的维修经历,其中从事Ⅱ类维修工作累计至少2年
D.申请人在最近2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1年在所申请的航空器机型和专业上工作,且在该1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6个月是在申请执照机型签署前1年内获得的
A.申请人已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B.取得具有相应机型培训资格的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颁发的Ⅰ类机型培训合格证书或通过民航总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对其进行的相应机型培训
C.申请人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计有至少2年的维修经历
D.申请人在最近2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
A.I类机型签署的申请人必须在所申请类型的航空器上累计至少3年的维修经历。
B.II类机型签署的申请人只要要有累计5年的维修经历,其中从事II类维修工作累计至少2年。
C.申请人在最近2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
D.对维护同一机型的发动机或电子构造在操作技术上相识的维修经历不能被认为是在同一机型上得维修经历。
B、I类机型签署的申请人,在最近2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1年在所申请的航空器机型和专业上工作,且在该1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6个月是在申请执照机型签署前1年内获得的。当不同机型的机身、发动机系统、电子系统的构造和操作在技术上相似时,在此类机型上的维修经历可以视为是在同一机型上的维修经历;
C、申请人在最近2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
D、A+B+C
A.参加机型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B.申请I类签署必须有至少3年的维修经历,申请Ⅱ类签署必须有至少5年的维修经历,其中从事Ⅱ类维修工作至少2年
C.最近2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
D.以上都是
A.提交维修许可申请书并到适航部门在基础执照上签署机型
B.提交维修协议和经航空公司授权的放行人员名单
C.提交国内航线维修许可审定项目及报告单
D.A+B+C
A.机型执照部分至少具有I类签署
B.机型执照部分至少具有II类签署
C.持有航空公司公司批准的上岗证
D.持有维修单位批准的上岗证
A.机型I类签署人员,可对按照工作单完成航线例行检查工作、完成常见故障/缺陷的处理工作后的航空器进行放行
B.机型I1类签署人员,可对完成基地维修定期检修工作后的航空器进行放行
C.机型II类签署人员对放行的项目一样,因此责则也一样
D.A+B
A.持有CCAR-66部规定的维修人员执照
B.其机型部分应当与所放行的航空器一致
C.具有I或II类签署
D.以上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