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女与丈夫刘某依法判决离婚,根据离婚判决书,2周岁的儿子刘甲由吴女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
A.甲说,刘甲有继承王男遗产的权利
B.乙说,刘甲没有继承王男遗产的权利
C.丙说,如果吴女在王男死亡前与王男已经离婚,刘甲则无权继承王男的遗产;否则,刘甲就有权继承王男的遗产
D.丁说,如果刘甲已经成年,则无权继承王男的遗产;否则,应有权继承王男的遗产
A.甲说,刘甲有继承王男遗产的权利
B.乙说,刘甲没有继承王男遗产的权利
C.丙说,如果吴女在王男死亡前与王男已经离婚,刘甲则无权继承王男的遗产;否则,刘甲就有权继承王男的遗产
D.丁说,如果刘甲已经成年,则无权继承王男的遗产;否则,应有权继承王男的遗产
A.本案诉讼中止,视李某是否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而确定案件是否终结
B.本案诉讼终结
C.一审判决生效,二人的夫妻关系根据判决解除,李某继承判决分配给刘女的财产
D.一审判决未生效,二人的共有财产应依法分割,张男与李某对刘女的遗产均有继承权
A.丁某因购买煤矸石欠林某 9 万余元,林某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后,丁某为拖延 还款时间,有意提起上诉
B.吴某购买了宋某(丈夫为宋某)的房屋,并付了部分购房款。后宋某与罗某离 婚,为在离婚财产分割中获得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宋某故意起诉吴某要求其付全 款
C.蔡某和妻子王某准备离婚,为了多分财产,蔡某找到堂叔,出局了两张借条, 实际未发生借款行为,随后让堂叔到法院起诉自己
D.赵某与张某因票据无效而产生合同履行纠纷,赵某先以票据责任纠纷起诉,无 果后,又以合同责任重新起诉,请求张某承担票据诉讼期间产生的利息损失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与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下列哪种情况下的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案件?()
A.2003年7月,张某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同年9月,张某申请撤诉获得法院准许。2004年6月,张某再次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
B.陈某与吴某合同纠纷一案,甲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陈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陈某再次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且符合起诉条件
C.齐老太太与儿子赡养费纠纷一案,A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于2002年6月判决儿子每月向齐老太太支付赡养费800元,双方均未上诉。2004年1月,齐老太太因患心脏病,再次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赡养费
D.赵某与秦某侵权纠纷一案,经过区院一审、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后,赵某再次向区院提起诉讼
A.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另案解决
B.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判决
C.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通过调解解决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D.只对离婚事项作出判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发回重审
A.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另案解决
B.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判决
C.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通过调解解决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
D.二审法院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A.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另案解决
B.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解决
C.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通过调解解决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D.只对离婚事项作出判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发回重审
A.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另案解决
B.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判决
C.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通过调解解决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D.只对离婚事项作出判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发回重审
A.对钢琴归属争议立案再审,存折问题告知马某另行起诉
B.立案再审,对钢琴和存折问题一并处理
C.告知马某另行起诉钢琴和存折问题
D.告知马某可以一并处理钢琴
A.林黛曾与李寻欢同居3年,二人分手时产生纠纷,林起诉李,要求赔偿“青春费”5万元
B.小米向人民法院起诉与小麦离婚,法院于2006年3月判决不准离婚;2006年7月小麦起诉小米,请求离婚
C.梅丽下落不明3年,其丈夫不申请宣告失踪,直接起诉离婚
D.A村民想承包本村鱼塘,故起诉B村民,请求判决解除B村民与本村的鱼塘承包合同
周某(男)与吴某(女)于1995年5月1日结婚。后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双方难以共同生活下去。
2006年8月27日,妻子吴某提出离婚。双方于2006年10月17日协议离婚,约定:一、婚生子小明归妻子抚养,丈夫周某每月给付生活费400元,小明的医疗费和教育费由夫妻各分担一半,至小明能独立生活时为止;二、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共有财产具体分割如下:房屋一处归妻子吴某所有,由吴某一次性支付给周立新25万元;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归吴某所有;丰田汽车一辆归丈夫周某所有;建设银行存款12万元,由两人平分,各得6万元。
2007年初,吴某发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某用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另外开户投资于股市,获利达20万元。吴找到周,主张这一部分财产自己也享有所有权,应当与周某平分。而周某却认为双方已经离婚,而且财产已经分割完毕,现在的20万元财产应当归自己所有。多次协商不成后,吴某于2007年6月起诉至法院,认为协议离婚前周某炒股所得为夫妻共有财产,由于自己不知情,周某未如实告知,对于周某这一部分隐匿的财产,要求法院进行再次分割,由周某支付自己人民币10万元。而周某则辩称已与吴某协议离婚,双方已经进行了离婚财产分割,不应再进行财产分割。
问题:离婚时周某隐藏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吴某是否有权请求重新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