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甲只能取得200元的利益
B.甲可以取得250元的利益
C.乙的行为属于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D.乙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A.甲因研发该专利技术所投入的合理成本
B.乙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C.该专利权的市场评估价值
D.甲乙双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中约定的专利侵权赔偿条款
A.在乙促成合同成立时,应当由乙自己承担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
B.在乙未促成合同成立时,应当由乙自己承担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
C.在乙促成合同成立时,甲公司应当承担其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
D.甲公司应当向乙预付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
A.甲与乙米行的合同为委托合同,双方享有任意解除权
B.乙米行违反约定,高价出售,但甲不享有整个合同解除权
C.多得价款2万元为乙米行享有
D.乙米行享有多得2万元价款的报酬增加请求权
A.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B.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C.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D.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A.甲、乙均不享有
B.由甲、乙共同享有
C.由甲一人享有
D.由乙一人享有
计算简答题:根据所给材料回答问题。(需计算后回答的问题须列出算式,小数保留2 位。)(本题20 分)
2005 年2 月,甲出版社通过著作权贸易,合法获得美国T. B. Fleming 所著《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中文翻译权及中文版的各种媒体出版权。著作权贸易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可以将所获得的权利自由转授他人。
2005 年4 月,甲出版社与中国公民陈国平签订图书翻译出版合同。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委托陈国平将T. B. Fleming 所著《幼儿美术教育》译成中文,由甲出版社出版;甲出版社在图书出版后的 个月内向陈国平支付一次性稿酬,付酬标准为 元/千字;该翻译作品的著作权归甲出版社所有,陈国平享有署名权。
陈国平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了翻译。
2006 年2 月,《幼儿美术教育》出版。该书在面封标“[美]T. B. Fleming 著”,未署译者姓 名,在前勒口和扉页上方标了“原著:T. B. Fleming 翻译:陈国平”字样,图书在版编目数据中载明“幼儿美术教育/T. B. Fleming 著;陈国平译”,版本记录中也有“T. B. Fleming 著 陈国平译”的记载。
《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版式为每面排30行,每行排28 字。该书正文部分共220 面,其中有5 章的末尾留有空白,合计共85 行;还有出版前言2 面,目录2 面,末尾的空白合计12行。版本记录中载明的印数为5 200 册,字数为188千字。2006 年4 月,甲出版社向陈国平支付一次性稿酬8 214 元,并说明这是已按国家规定代扣缴个人所得税1 036元后的数额。
此前,为宣传“家庭教育译丛”,甲出版社与乙报社签订授权使用合同,约定从2006 年4 月起,乙报社在《时报》上连载《幼儿美术教育》等3 种书的内容,并按20 元/千字的标准向甲出版社支付使用费。
2006 年5 月底,陈国平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书的主要内容为:甲出版社未在《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面封上为译者陈国平署名,侵犯了陈国平的署名权;甲出版社应该支付税前稿酬9 400 元(即50 ×188 =9 400 ),实际上只付9 250 元(8 214 +1 036 =9 250 ),少付150元,侵犯了陈国平的获得报酬权;乙报社未经陈国平同意,擅自登载其翻译作品且不付报酬,侵犯了陈国平的出版权和获得报酬权。
甲出版社辩称:翻译图书的面封依照出版惯例只记载原作者姓名,不记载译者的姓名,译者陈国平的姓名已经清楚地记载在《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勒口、扉页、图书在版编目数据以及版本记录中,因而甲出版社的做法并无过错。至于稿酬的支付,确实存在差错,但甲 出版社实际上并未少付,而是多付了,由于这 是甲出版社经办人员计算失误所致,故不要求陈国平返还差额。
乙报社在法庭上出示了甲出版社与其签订的授权使用合同和支付使用费的财务凭证,证明自己在《时报》上连载《幼儿美术教育》等3 种书的内容,是得到甲出版社合法授权的,并且已经向甲出版社支付使用费。甲出版社也在法庭上作证说明乙报社所述属实。
问题一:
甲出版社是否侵犯陈国平的署名权?为什么?
问题二:
从图书出版规范的角度看,甲出版社在涉案图书的译者署名方面是否有过失?为什么?
问题三:
甲出版社究竟应该向陈国平支付税前稿酬多少元?请列出算式计算后回答。
问题四:
乙报社连载涉案图书内容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