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准许生产证。
A.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退回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
B.未采取染色、毁形等措施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C.将回收食品经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或者赠送的。
D.未建立并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