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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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案例] 某公司向美国出口某商品4000公吨,装运期为2006年2月底以前。由于去目的地的船期不稳定,销售合同加注
[案例]
某公司向美国出口某商品4000公吨,装运期为2006年2月底以前。由于去目的地的船期不稳定,销售合同加注,“本合同以在装运期内取得舱位为准”。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2月28日。2月,因舱位紧张,只装运了2000公吨货物。由于信用证已过期,买方自己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延展至6月30日。请问,卖方是否有继续装运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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