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下资料回答问题:
我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客商询售某商品,不久我方接到外商发盘有效期为7月22日。我方于7月24日用传真表示接受其发盘,但对方一直没有音讯,后因行情上涨,8月26日对方突然来电,声称已开出以我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要求我方必须在8月28日发货,否则要我方承担违约责任。问:
若你为合同的当事人,应如何处理()。
A.按时发货,因为合同成立
B.不应发货,因为合同未成立
C.因为行情看涨,故按发盘内容交货
D.因为行情看涨,故不应按发盘内容交货
A.申请日为2011年6月7日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申请已被授予专利权
B.申请日为2011年6月4日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已就该申请提出分案申请
C.申请日为2011年5月6日的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12年4月5日被申请人撤回
D.申请日为2011年8月9日的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享有外国优先权
2006年8月5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买卖以电传方式达成协议,根据协议,卖方发出了已经签署的“售货确认书”(Sales Connmation),其主要内容为:数量3万套,单价30美元,总价90万美元,价格条件是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某港交货,并明确要求买方在同年9月5日以前,向卖方开出百分之百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的即期付款信用证。8月20日,卖方收到了经过买方签字的确认书,但买方将确认书中的CIF条件改为托盘运输条款。9月2日,卖方收到了经过买方开出的信用证,金额与确认书相符,但信用证种类与价格条款等却与确认书原有规定存在重大差异。其一,信用证并非保兑:其二,确认书原定的CIF价格条件变成了托盘运输条款。据此,卖方于9月下旬电告买方拒收上述信用证,并将信用证退给了开证银行。此后,双方未能就确认书条款与信用证条款的差异达成一致,导致此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因此发生争议。现回答以下问题:
问:(1)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2)此案例中,我方有哪些失误?
“本证凭提交如下详列的单据可由任何议付行公开议付。……400公吨手拣花生仁,新麻袋装。从大连装运至伦敦,最迟装运期1997年7月31日。不许分批装运和转船。”
A进出口公司接到信用证经审核后未发现问题,准备安排装运。但在即将装运之际,于7月5日又接到买方信用证修改书:数量增加100公吨。装运期延展至1997年8月31日。
A进出口公司根据合同规定:7月份装运400公吨;8月份装运100公吨,认为该信用证增装100公吨部分属于8月份交货额,所以修改也延展至8月31日。原信用证既规定400公吨不许分批,应理解为该400公吨须按原数装出。对于增装修改部分也应按照100公吨原数不分批另行再装出。所以A进出口公司仍照原计划安排装运该400公吨,同时以书面形式向通知行通知接受该修改。
A进出口公司于7月8日将4。0公吨货物以集装箱装运完毕,7月9日将该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向A进出口公司的往来银行——C银行办理交单议付。A进出口公司在交单时认为本议付单据属于原证400公吨项下的,与修改项下待装的100公吨无关,所以在议付时未将修改书附在信用证上即向C银行办理了议付。但单据寄到开证行,于7月18日被提出单证不符:
“第××号信用证项下你方:
(1) 我信用证规定总数量500公吨不许分批装运,即应一次不许分批装出500公吨。但你所提交的第××号提单只装400公吨,因此违背我信用证规定。
(2) 我信用证规定不许转运,但你方所提交的提单上记载有将转运的字样,故不符合我信用证要求。根据以上不符点,我行无法接受,单据暂代留存,并告单据处理的意见。”
开证行由于分批装运问题拒绝付款。A进出口公司又几经与买方交涉,均无效果。由于买方拒收单据,使货物无人提取,A进出口公司为了避免货物的损失,委托目的港的船方代理又将货物运回内销处理,结果损失惨重。
试分析开证行的说法是否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