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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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按照国际惯例,所得来源地拥有优先征税的权力。因此,要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进行税收筹划,
除了要明确应纳税所得的规定外,还必须搞清楚何谓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即必须掌握所得来源地的认定方法或标准。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征税范围的税收筹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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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
B.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C.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D.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A.尽可能将分支机构设在避税区
B.尽可能使“其他所得”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失去联系
C.尽可能将实际管理机构设在避税地
D.尽可能使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他所得和外商投资企业之间有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