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建筑材料由发包人提供;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停工,机械补偿
费为200元/台班,人工补偿费为50元/工日;总工期为120天;竣工时间提前奖励为3000元/天,误期损失赔偿费为5000元/天。
经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如图所示。
该工程的实际工期为122天。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1)由于发包人要求对B工作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致使B工作停工3天(每停1天影响30工日、10台班)。
(2)由于机械租赁单位调度的原因,施工机械未能按时进场,使C工作的施工暂停5天(每停1天影响40工日、10台班)。
(3)由于发包人负责供应的材料未能按计划到场,E工作停工6天(每停1天影响20工日、5台班)。
承包人就上述三种情况按正常的程序向监理人提出了延长工期和补偿停工损失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