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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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开发建设某住宅小区,与某工程咨询监理公司签订了委托监理合同。在监理职责条款中,合同
约定:“乙方(监理公司)负责甲方(房地产开发企业)小区工程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监理业务。××房产开发企业应于监理业务结束之日起5天内支付最后20%的监理费用。”小区工程竣工1周后,监理公司要求房产开发企业支付剩余的20%监理费,房产开发企业以双方有口头约定,监理公司监理职责应履行至工程保修期满为由,拒绝支付,监理公司索款未果,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双方口头商定的监理职责延至保修期满的内容不构成委托监理合同的内容,房产开发企业到期未支付最后一笔监理费,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监理公司剩余20%监理费及延期付款利息。
你认为法院针对该案的判决正确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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