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其他贷款利息收入”130万元。其中,票据贴现贷款利息收入30万元,外汇转贷业务利息收入100万元(支付本期境外借人的外汇资金利息80万元)。另外,“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账户反映同业往来利息收入25万元。 (2)本期吸收存款5000万元,取得贷款利息收入2000万元(不含上述其他贷款利息收入和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本期应支付各项存款利息1500万元。 (3)以银行存款300万元向甲公司投资,协议规定:甲公司每年向该金融机构支付固定利润36万元,每月月末支付3万元,本季度共收到甲公司9万元。 (4)本期在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销售账单凭证、支票等取得收入3万元;代收邮电费11万元;收到乙公司委托放贷手续费收入6万元(本期取得委托放贷利息收入60万元,手续费按利息收入的10%计算)。 (5)本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息收入20万元,发生出纳长款2万元。 (6)因发放政策性贴息贷款,获得利差补贴收入6万元。 (7)该金融机构兼营金银业务,本期取得利差收入20万元。 会计入员申报纳税时计算如下: (1)应纳营业税3.75万元[=30×5%+(100—80+25)×5%]。 (2)应纳营业税25万元[=(2000—1500)×5%]。 (3)未计算营业税。 (4)应纳营业税1万元[=(3+11+6)×5%]。 (5)应纳营业税1.1万元[=(20+2)×5%]。 (6)利差补贴未计算营业税。 (7)金银业务收入未计算营业税。 该企业二季度应纳营业税=3.75+25+1+1.1=30.85(万元) 请指出上述计算过程中的错误之处,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