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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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我方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具保兑。我方出口
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接到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要求出口商改托收方式出口,你认为这种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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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方出示进口人同意展期的电报后,银行是否可同意议付?为什么?
(2)我方业务人员在操作上存在哪些问题?
问:银行的拒收是否有理?为什么?
案例 开证银行破产可以构成保兑行拒绝付款的理由吗?
案情
我某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以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开证银行破产可以构成保兑行拒绝付款的理由吗?如果不可以的话,那么保兑行在付款后,很难从已破产的开证银行那里得到全部付款,结果是保兑银行产生信贷损失。银行可以采取哪些做法来减少保兑信用证业务产生的信贷损失?
问: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