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饭店按照一般物品赔偿
B.饭店按照物品实际价值赔偿
C.饭店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D.饭店不承担赔偿责任
A.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B.保管人应赔偿寄存人的全部损失
C.保管人可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D.保管人应赔偿寄存人的直接损失
被告人张某甲,女,37岁,无业。被告人张某乙,男,35岁,工人。1997年11月,被告人胡某(另案处理)将被害人韩某某杀害后,将其尸体肢解为五块,套上塑料袋后分别装入两只印有球形门锁字样的纸箱中,再用印有申藤饲料字样的编织袋套住并用打包机封住。嗣后,胡某以内装毒品为名,唆使被告人张某甲和张某乙帮其将两只包裹送往南京。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按照胡某的旨意。于1997年11月30日中午从余姚市乘出租车驶抵南京,将两只包裹寄存于南京火车站小件寄存处。后因尸体腐烂,于1998年4月8日案发。 问:对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的意见。
A、禁止利用
B、部分利用
C、限制利用
A.甲在签订保管合同后交付货物前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B.甲、乙双方没有约定保管费,乙有权依交易习惯请求甲支付
C.乙可以根据情况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
D.在有第三人对甲寄存的货物主张权利时,除了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执行的以外,乙应当履行向甲返还寄存的货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