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选择题2019年5月公民方某将持有的境内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取得转让收入20万元。假设该限售股原值无法确定。方某转让限售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万元。
A.0
B.4.0
C.2.0
D.3.4
A.0
B.4.0
C.2.0
D.3.4
A.0
B.2.0
C.4.0
D.3.4
A.0
B.2.0
C.3.4
D.4.0
2010年4月5日,某甲接受A上市公司(以下称A公司)委托,为A公司的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2010年5月5日,该审计报告公开;2010年5月7日,某甲将持有的A公司股票卖出。
A公司的监事某乙,持有A公司股份10000股;2010年5月7日,一次性卖出3000股。
A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某丙,2009年9月29日离职;2010年5月7日,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10000股一次性卖出。
2010年1月27日,B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A公司10%的股份,2010年5月7日,B证券公司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全部卖出。
2010年2月7日,A公司的董事某丁,买入A公司股票5000股,2010年5月7日将该股票全部卖出,获得收益10万元。
问题:
A.1
B.0
C.2
D.3
A.0
B.300
C.-75
D.-25
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于2009年1月成立,专门从事药品生产。张某为其发起人之一,持有甲公司股票1000000股,系公司第十大股东。王某担任总经理,未持有甲公司股票。2013年11月,甲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015年5月,甲公司股东刘某在查阅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时发现:(1)2014年9月,王某买入公同股票20000股;2014年12月,王某将其中的5000股卖。(2)2014年10月,张某转让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000股。2015年6月,刘某向甲公司董事会提出:王某无权取得转让股票的收益;张某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不合法。董事会未予理睬。2015年8月,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该公司章程对股份未作特别规定:王某12月转让股票取得收益3万元归其个人所有;张某因急需资金不得已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000股。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王某是否有权将3万元收益归其个人所有?简要说明理由。
A.90天
B.38天
C.37天
D.52天
A.随售权条款
B.回售权条款
C.拖售权条款
D.保护性条款
5月13日,甲公司以存入证券公司投资款从A股市场购入乙公司发行的股票10万股,每股价格13.50元(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0.50元),另支付交易费用0.3万元。甲公司将持有的乙公司股权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甲公司的其他相关资料如下:
(1)5月23日,收到乙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
(2)6月30日,乙公司股票每股14.9元;
(3)8月15日,将持有的乙公司股票全部售出,收到156.1万元。
作出以上业务相关会计分录
案情:被告人王某,系某市铁路局房地产经营管理中心修建段职工、福华街社区水暖收费办公室负责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2003年9月,某市铁路局房地产经营管理中心修建段以通知的方式公示了该市福华街社区西三号楼要参加市集中供暖和暖气初装费用的收取标准。此后,被告人王某和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参与了对该楼住户安装暖气的摸底调查和测量工作。但是,因为三号楼要求安装暖气的住户数没有达到集中供暖的标准,修建段未下达设计图纸,也未向该楼居民发出收取暖气初装费的通知。三号楼的居民徐某、何某不知道这些情况,以为集中供暖计划就要实施,为了使工程尽快得以实施,便自发地对要求安装暖气的12户居民按照事先通知的暖气初装费标准收取了100241元的暖气初装费,先分别以个人的名义存入银行(一笔为25376元,一笔为74865元),而后将各自持有的存折交给被告人王某。王某在明知单位没有安排收取暖气初装费工作的情况下,收下二人的存折,向二人出具了白条收据,落款为“铁路局房地产经营管理中心修建段收费组王某”,并加盖了其私人印章。2003年12月至2004年5月,被告人王某将上述款项从银行取出据为已有,并全部挥霍。 问题:运用刑法理论分析说明对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