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自()起施行
A.2017年7月1日
B.2017年4月1日
C.2017年5月1日
D.2017年6月1日
A.2017年7月1日
B.2017年4月1日
C.2017年5月1日
D.2017年6月1日
A.批准范围
B.经营范围
C.指定地点
D.核定地点
A.健身场所
B.值班室
C.噪声监测点
D.噪声监测设备
A.应急避护场所
B.室外空旷地点
C.地下防空室
D.结实建筑内
A.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B.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C.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D.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A.在建(构)筑物、自然景物及各类设施上攀爬、钉拴、刻划、涂写、吊挂、晾晒,擅自张贴、悬挂、散发各类宣传品,擅自设置户外商业性广告设施等破坏景观或者影响环境的行为
B.翻越围墙、栏杆、绿篱,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杂物等不文明行为
C.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焚烧冥纸冥币等行为
D.在非指定区域内垂钓、游泳、轮滑、踢球、烧烤等行为
E.损毁草坪、花卉、树木等植被,恐吓、捕捉和伤害动物,移动、毁坏公园和广场内各类设施、设备等损坏财物的行为
A.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区,各自负责
B.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区,由社区居(村)委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
C.文化、体育、娱乐、公园、广场、公共绿地、机场、公路、铁路、车站、码头、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等公共场所的责任区,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D.消防、排水、防洪、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公共交通、环卫、治安、标志标牌等公用设施的责任区,由社区居(村)委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