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居民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15年该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纳税收入总额140万元,成本
A.2.5
B.12.5
C.8.75
D.11.6
A.2.5
B.12.5
C.8.75
D.11.6
A.400
B.450
C.500
D.600
实训目的:通过实训掌握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核算。
案情说明:某居民企业2008年来自境内所得为1600万元,其中包括购买企业债券利息收入20万元,购买国债利息收入15万元;来自境外的所得为500万元,该所得已在境外按20%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该企业采用分国(地区)不分项抵扣法计算抵扣所得税,境内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实训要求:
(1)计算该企业2008年的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并列出计算过程。
(2)计算该企业2008年的境外所得应补缴的所得税额,并列出计算过程。
(3)计算该企业2008年的应纳所得税总额,并列出计算过程。
A.12.5
B.15
C.30
D.36
A.2.5
B.12.5
C.8.75
D.11
某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率)当年度实现销售收入总额8000万元,应扣除的销售成本是4000万元,发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销售税金共计1900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70万元、广告费用500万元),从国外分支机构取得税后收益21万元,已按30%的税率在国外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发生营业外支出30万元(其中含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10万元),从两年前直接参股的某居民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息10万元,该股份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是20%。
要求:
(1)计算企业当年度业务招待费以及广告费的扣除限额;
(2)计算国外分支机构所得已纳税额的可抵免额;
(3)计算该企业当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A.175
B.160
C.155
D.165
A.40
B.42.5
C.50
D.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