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中毒,责任险不负责任 [案情简介] 1999年某日,某保险公司接到报案,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不久的上海某娱
食物中毒,责任险不负责任
[案情简介]
1999年某日,某保险公司接到报案,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不久的上海某娱乐有限公司称,有几位客人因饮料中毒正在医院治疗。经调查,当日因客人爆满,服务员一时疏忽,将存放很久未经消毒的杯子用来盛果汁,客人饮用后,当场腹泻不止,随即被该公司送到附近的医院。目前,已基本康复。娱乐公司为此花了近10000元,要求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食物中毒,责任险不负责任
[案情简介]
1999年某日,某保险公司接到报案,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不久的上海某娱乐有限公司称,有几位客人因饮料中毒正在医院治疗。经调查,当日因客人爆满,服务员一时疏忽,将存放很久未经消毒的杯子用来盛果汁,客人饮用后,当场腹泻不止,随即被该公司送到附近的医院。目前,已基本康复。娱乐公司为此花了近10000元,要求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食物中毒,责任险不负责任
[案情简介]
1999年某日,某保险公司接到报案,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不久的上海某娱乐有限公司称,有几位客人因饮料中毒正在医院治疗。经调查,当日因客人爆满,服务员一时疏忽,将存放很久未经消毒的杯子用来盛果汁,客人饮用后,当场腹泻不止,随即被该公司送到附近的医院。目前,已基本康复。娱乐公司为此花了近10000元,要求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食物中毒,责任险不负责任
[案情简介]
1999年某日,某保险公司接到报案,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不久的上海某娱乐有限公司称,有几位客人因饮料中毒正在医院治疗。经调查,当日因客人爆满,服务员一时疏忽,将存放很久未经消毒的杯子用来盛果汁,客人饮用后,当场腹泻不止,随即被该公司送到附近的医院。目前,已基本康复。娱乐公司为此花了近10000元,要求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美国责任保险人之间的诉讼案
[案情简介]
某年,一名打桩工在其雇主的起重船上工作时被撞成重伤,该工人以船员和港口工人的身份对雇主的疏忽和船只的不适航起诉。雇主的责任保险人处理了索赔案,并支付了打桩工的一笔数目不小的保险金。事后,该保险人又向雇主的公众责任保险人提出分摊损失,另一保险人以其保险单对“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在雇佣期间发生人身伤亡不负责任”的规定为由,拒绝分摊损失。该保险人遂向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提起诉讼。
美国责任保险人之间的诉讼案
[案情简介]
某年,一名打桩工在其雇主的起重船上工作时被撞成重伤,该工人以船员和港口工人的身份对雇主的疏忽和船只的不适航起诉。雇主的责任保险人处理了索赔案,并支付了打桩工的一笔数目不小的保险金。事后,该保险人又向雇主的公众责任保险人提出分摊损失,另一保险人以其保险单对“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在雇佣期间发生人身伤亡不负责任”的规定为由,拒绝分摊损失。该保险人遂向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违反委托协议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案情简介]
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律师职业责任险。某律师事务所在代理一起债权债务纠纷案时,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代理协议书签订后,该所律师为当事人写好起诉书,只待当事人签字后到法院去起诉,但当事人一直未在起诉书上签字,而律师又未能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故一直没有到法院立案。后因委托事项过了诉讼时效。委托人遂对该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了保险金。
律师违反委托协议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案情简介]
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律师职业责任险。某律师事务所在代理一起债权债务纠纷案时,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代理协议书签订后,该所律师为当事人写好起诉书,只待当事人签字后到法院去起诉,但当事人一直未在起诉书上签字,而律师又未能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故一直没有到法院立案。后因委托事项过了诉讼时效。委托人遂对该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了保险金。
保险人反言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年5月,某加油站将新购置的一辆东风牌油罐车和其他两辆解放牌油罐车同A保险公司分别签订了3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其中,东风油罐车的险种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以及车上座位、车上货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附加险。3份合同共计应付保费16600.2元。在签订合同前,加油站有其他两辆车在A保险公司投了保并发生过事故,本来加油站应从A保险公司领取赔款11803.5元,加油站便与A保险公司约定将该笔赔款直接转为加油站的应付保费,剩余4796.7元于8月31日前交清,A保险公司向加油站开具了保费发票。8月28日,加油站投保的东风牌油罐车前往外地拉油途中发生车祸,车上司乘人员一名死亡,一名受伤,车辆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A保险公司到事故现场进行了查勘,确认该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并将受损车辆拖回保险公司车辆鉴定中心进行了初步鉴定,认为该事故未达到报废标准,决定给予修复。加油站对A保险公司的赔款方式和数目不满意,遂将A公司诉至法庭,要求全额赔偿。在案件受理过程中,A保险公司又提出,经进一步核实,本案应当按拒赔处理并向加油站送达了拒赔通知书。
保险人反言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年5月,某加油站将新购置的一辆东风牌油罐车和其他两辆解放牌油罐车同A保险公司分别签订了3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其中,东风油罐车的险种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以及车上座位、车上货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附加险。3份合同共计应付保费16600.2元。在签订合同前,加油站有其他两辆车在A保险公司投了保并发生过事故,本来加油站应从A保险公司领取赔款11803.5元,加油站便与A保险公司约定将该笔赔款直接转为加油站的应付保费,剩余4796.7元于8月31日前交清,A保险公司向加油站开具了保费发票。8月28日,加油站投保的东风牌油罐车前往外地拉油途中发生车祸,车上司乘人员一名死亡,一名受伤,车辆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A保险公司到事故现场进行了查勘,确认该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并将受损车辆拖回保险公司车辆鉴定中心进行了初步鉴定,认为该事故未达到报废标准,决定给予修复。加油站对A保险公司的赔款方式和数目不满意,遂将A公司诉至法庭,要求全额赔偿。在案件受理过程中,A保险公司又提出,经进一步核实,本案应当按拒赔处理并向加油站送达了拒赔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