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省春江市的某学习用品公司为一集体企业,因长期的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企业的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数额达87
问题:
法院应当受理该企业的破产申请。首先,该学习用品公司为一集体企业,且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说明该企业属于企业法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该企业具备破产能力。其次.由于该企业因长期的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企业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数额达87万余元,已经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已经具备破产原因。最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条前两款——“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本案中是债务人自己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宣告的。所以,法院应该受理该企业的破产申请。$该企业是一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应该适用现行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