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女)与乙(男)结婚,婚后4个月,甲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问,下列哪个情形不可作为婚姻无效的理由?()
A.乙与甲结婚是为了获得城市户口
B.甲乙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C.乙患有法定的禁止结婚的疾病
D.甲发现乙前婚未解除
A.乙与甲结婚是为了获得城市户口
B.甲乙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C.乙患有法定的禁止结婚的疾病
D.甲发现乙前婚未解除
A.东城区人民法院
B.宣武区人民法院
C.塘沽区人民法院
D.朝阳区人民法院
A.移送可以,无须双方同意
B.法院确认不可以,必须法院重新制作
C.移送可以,但必须双方同意
D.法院确认可以
A.甲与乙离婚时,乙无权请求将门面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B.甲与丁的协议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共同财产
C.如甲、丁离婚,有关医疗费按借款协议约定处理
D.如丁不同意甲支付医疗费,甲无权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A.本案的一审审理期限为6个月
B.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对李虹与琼斯可采取同样的方式
C.不服一审判决,李虹的上诉期为15天,琼斯的上诉期为30天
D.美国驻华使馆法律参赞可以个人名义作为琼斯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甲(男)与乙(女)于2000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丙)。2006年甲调动到A城工作,随后因与乙感情不和而通过诉讼离婚。2008年A城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判决丙随其母乙共同生活,甲每月支付给丙抚养费150元。2009年春节,丙在与邻居小孩丁玩耍时,不慎用石头打伤丁的眼睛。丁父母为给其治疗化去医药费3000余元。丁的父亲要求乙赔偿这一损失。但由于乙所在工厂不景气,已经几个月发不出工资,又无其他经济收入,故无力承担该责任。后乙找到甲,要求甲付给部分钱,以赔偿丁父母的损失。甲一口拒绝,并说道:“我们早就已经离婚,孩子是判给你抚养管教的,你是监护人,孩子现在惹了祸是你管教不严造成的,责任在你。我每月已支付了抚养费,别的责任我就没有了。”由于乙迟迟不能赔偿损失,丁的父亲便以丙为被告,以乙为丙的法定代理人起诉至人民法院。问:
夫妻离婚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还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甲男与乙女原系出自同一祖父母的堂兄妹,后来乙女被他人收养,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他们()
A.可以结婚
B.如果不生育子女,可以结婚
C.能否结婚从习惯
D.不能结婚
A.法院应支持乙女的赔偿请求
B.乙女侵害了甲男的生育权
C.乙女侵害了甲男的人格尊严
D.法院不应支持甲男的赔偿请求
甲(女)与乙(男)于1963年登记结婚,婚后收养一子女,购买房屋一套,1996年乙与比他小近30岁的丙相识,此后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同居生活,周围的群众都认为乙和丙是老夫少妻关系。2000年,甲乙将夫妻共有的房产以80万元的价格出售,该款项一直存在银行,准备另行购买房屋。 2008年初,乙因患肝癌住院治疗,禹去医院照顾乙,但遭到甲及其亲友的怒骂。2008年5月11日乙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出售房屋所获款项的一半(40万元)、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手机一部合约50万元的财产遗赠给“朋友”丙所有。13日,当地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公证书。15日,乙因病去世。乙的遗体火化前,丙协同律师宣布了乙的遗嘱。甲感到十分震惊,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当日下午丙诉至法院。原告诉称,原告与乙是朋友关系,乙立下公证遗嘱将价值约50万元的财产遗赠给原告,现在遗嘱生效,原告接受遗赠,但被告甲控制了全部财产,拒不给乙,因此甲侵害了丙的财产权,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交付财产。 该遗产纠纷案诉至法院后,社会各界对该案十分关注,对于原告是否有权享有乙的财产,众说纷纭。如果丙取得遗产的所有权,有人认为过有悖于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如果丙不能取得遗产的所有权,有人认为这无异于剥夺了所有人乙的处分权,也违背私权自治的民法精神。当地法院对本案十分慎重,在4次开庭后,认定遗嘱无效,做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宣判后,1500名旁听群众掌声雷动。问题:分析本案中的法律关系,并对法院的判决进行评析。
A.甲、乙离婚后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二人共同所有
B.甲、乙离婚后因该房屋所生贷款债务由二人共同清偿
C.甲、乙离婚后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甲
D.甲应当对乙因按揭贷款的支付予以补偿
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下列情形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是:
A.甲男与表妹乙的婚姻
B.甲男隐瞒已婚事实与乙女的婚姻
C.甲(男,18 岁)与乙(女,16 岁)的婚姻
D.甲男与乙女并不相爱,在双方父母胁迫下登记结婚
A.小明
B.小亮
C.甲
D.小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