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A公司通过其在香港的代理人B公司向我国C公司出口一批货物,销售合同规定货物的价格由C公司
A.应当向海关申报,并计算入货物的完税价格
B.应当向海关申报,但可不计算入货物的完税价格
C.应当向海关申报,但如果在销售合同中列明且经海关核查属实,可不计算入货物的完税价格
D.不需向海关申报,也不应计算入货物的完税价格
A.应当向海关申报,并计算入货物的完税价格
B.应当向海关申报,但可不计算入货物的完税价格
C.应当向海关申报,但如果在销售合同中列明且经海关核查属实,可不计算入货物的完税价格
D.不需向海关申报,也不应计算入货物的完税价格
A.应当向海关申报,并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B.应当向海关申报,但可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C.应当向海关申报,但如果在销售合同中列明且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D.不需向海关申报,也不应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A.应当向海关申报,并计入货物的完税价格
B.应当向海关申报,但可不计入货物的完税价格
C.应当向海关申报,但如果在销售合同中列明且经海关核查属实,可不计入货物的完税价格
D.不需向海关申报,也不应计入货物的完税价格
A.美国的股票市场
B.香港的股权交易市场
C.维尔京群岛的股权交易市场
D.中国境内的股票市场
司的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的文书送达及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陈某在内地,受案法院必须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B.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张某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其送达C.如甲公司在内地设有代表机构的,受案人民法院可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D.同时采用公告送达和其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2013年)下列业务属于我国营业税征收范围的是()。
A.某美国人转让在北京购买的另0墅
B.中国公民王先生出租位于香港的公寓
C.美国A公司在美国向我国B公司提供仓储服务
D.中国公民张先生将其所拥有的非专利技术转让给美国某公司
A.代理人可在不同公司同时执业,有利于向客户提供更多的产品选择
B.小王应及时从A人寿注销职业登记,方可加入B
C.人员管理岗为了留住绩优代理人,在系统完成执业登记前给其发放执业证的做法是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的
D.小王在本人未在A人寿下号的情况下,可以用家人的身份在B上号,并不影响其正常展业
A.美国国籍的约翰用人民币购买了面值为10万元人民币的某A股股票
B. 英国国籍的苏珊用英镑购买了面值为10万元人民币的某B股股票
C. 甲公司在我国内地注册在香港上市,则其股票称为H股
D. 乙公司在我国内地注册在纽约上市,则其股票称为N股
江苏省海门市西宁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西宁公司)自1996年起生产“适美”牌系列化妆品,产品销往全国各地,并有部分产品出口。1998年1月经商标注册取得了“适美”牌系列化妆品的商标专用权。之后,该产品质量日渐提高,生产规模日益扩大,深受消费者欢迎。
2000年3月,该市另一生产化妆品的公司——岚虎公司,在一次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上与香港某贸易公司的代理人洽谈,接受了香港这家贸易公司定牌生产“适美”牌化妆品26万瓶的订货,由香港贸易公司提供生产原料和“适美”牌商标标识。岚虎公司在未了解“适美”为他人同类商品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便组织生产,并于2000年9月开始发货,致使仿冒的“适美”牌化妆品涌入市场。由于该公司生产的化妆品使用后会产生副作用,给人脸上留下黑斑,不少用户给西宁公司来信反映,还有客户要求退货、赔偿,致使西宁公司遭受严重经济损失,信誉也受到很大损害。西宁公司弄清原委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岚虎公司和香港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而岚虎公司则辩称:其生产的“适美”牌化妆品系按港商定牌生产,不是故意仿冒原告的“适美”商标,不同意承担侵权责任。
2003年起,西宁公司开始生产“碧兔”牌清洁剂,质量优良,价格适中,售后服务好,深受广大用户欢迎。后该公司的一名技术人员受聘于浙江省一家生产“博古”牌清洁剂的博古卫生用品公司(以下简称博古公司),担任了博古公司的技术副经理。为扭转博古公司亏损落后的生产局面,博古公司一方面在技术上加大力度进行革新改造,另一方面希望通过改变产品名称打开销路。当得知西宁公司的“碧兔”商标尚未注册,博古公司便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碧兔”牌商标。此后,产品销路大为好转。
西宁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以该品牌是自己首先创出,先使用为由,要求博古公司停止使用该商标。而博古公司则认为该商标自己已经注册,享有商标专用权,要求西宁公司停止使用。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天津某半导体工厂欲改造其生产线,需要采购设备、各件和技术。
适合该厂的供应商在美国、日本各地均可找到2家以上的供应商。正在此时,香港某半导体公司(B公司)的推销人员去天津访问,找到该厂采购人员表示可以协助该厂购买所需设备和技术。
由于香港客商讲中文,又是华人,很快关系就熟了,工厂同意他代为采购。由于B公司没有外贸专业部门,因此委托外贸专业公司A做代理,A公司因此最终得到天津公司的委托,并立即与美国和日本的厂商探询,结果,美国和日本的厂家有的不报价并回函问:A公司与香港B公司的关系是什么?有的则出价很高。
A公司最终拿的探询结果未达到预期目标,随后派工作人员与天津工厂进行了讨论,最后得出了一致的结论。
1.A公司的探询(询价)是否成功?为什么?
2.天津工厂的委托有什么问题?
3.天津工厂应做何种调整?为什么?
假如A公司在1997年7月1日之前向香港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裁决,其申请的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