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信用卡透支纠纷案
案情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
被告:某县百货公司。
×年5月13日,某县百货公司委派其出纳员持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单位财务室出具的担保书,在中国农业银行当地县支行办理了持卡人为该公司经理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单位卡)一份。×年5月14日,被告将其所有的大厦在县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抵押监证仲裁登记手续,评估价值为204.48万元,仲裁意见为最高限额担保贷款143万元。×年9月9日,被告以该房产设定抵押.向原告担保贷款75万元。次年1月17日,被告以外出购货为由,向原告申请金穗卡超限额透支20万元,透支期限三个月,并以其上述房产作抵押担保。原告经审查后,逐与被告签订金穗信用卡超限额透支合同,并于同年1月23日将该合同约定款额20万元划入被告持卡人的存款账户,供被告支取。此后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酿成诉讼。原告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该20万元透支款本息。
被告汝南县百货公司答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是,因经济困难,请求延期还款。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基于金穗卡超限额透支合同而产生。原、被告签订此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使用章程》之规定,其从合同中的抵押物已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故原、被告所签订的金穗卡超限额透支合同及其从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应依法予以保护。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透支款,且经原告多次追要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是引起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透支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逾期不能清偿,变卖被告掘押物,原告对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A.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到商场购买数额较大的财物
B.使用已被挂失的信用卡到自动柜员机支取款数额较大的现金
C.借用朋友的信用卡购买数额较大的物品
D.持卡人明知信用卡钱已不多仍透支使用较大数额的款项
A.持卡消费并偿还最低还款额
B.持卡提取现金
C.持卡消费并在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前全额归还欠款
D.持卡消费,但在到期日时约定还款账户内资金不够归还信用卡欠款
A.从银行记账日(也称账单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
B.信用卡在用于透支消费等非现金交易时,享有免息期待遇
C.如果没能全额还款,银行需要收取所有未偿还的透支利息,而且还要罚息
D.透支现金同样享有免息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