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105】6号)规定,保险机构直接投资、境外上市、境外资金运用等业务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105】6号)规定,保险机构直接投资、境外上市、境外资金运用等业务涉及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和关闭,按照资本项目有关外汇账户的规定办理。()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105】6号)规定,保险机构直接投资、境外上市、境外资金运用等业务涉及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和关闭,按照资本项目有关外汇账户的规定办理。()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105】6号)规定,保险机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仅限于外汇资金运用业务,不得办理结售汇和日常经营收付,外汇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105】6号)规定,在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受托管理外汇资金业务以及管理运用自有外汇资金业务,无需经外汇局批准。()
A.44
B.46
C.47
D.48
A.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按规定,经外汇局批准后可开立外汇经营账户、外汇资金运用账户以及外汇资本金账户。
B.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开立外汇经营账户,用于日常经营保险业务、受托管理外汇资金业务等。
C.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开立外汇资金运用账户,用于境外外汇资金运用业务。
D.保险机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仅限于外汇资金运用业务,可办理结售汇和日常经营收付,外汇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根据“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代理进出口业务应当由委托方付汇、收汇。()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金融机构可以为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B、C类企业的分类监管有效期为一年。()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3】30号)规定,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按国际收支申报的规定办理申报。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名录内企业,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对于符合规定的收付汇单位与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情况,收汇或进口企业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