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某县原有甲、乙、丙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证照齐全,后来因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
【案例二】
某县原有甲、乙、丙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证照齐全,后来因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县政府根据其中相关规定,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并发出通告。据此通告,县工商局将乙、丙两家屠宰场的营业执照吊销,县卫生局也将这两家的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两家对此不服,找到县政府,县政府称其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因此,乙、丙两家屠宰场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分析】
1.案例中,县政府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为什么?
2.对于乙、丙提起的行政诉讼,谁是被告?为什么?
3.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试分析工商局、卫生局依据县政府通告吊销乙、丙的执照和许可证是否合法。
【案例二】1.[参考答案]案例中,县政府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显然,案例中县政府通告针对的是特定管理对象,属于具体行政行为。2.[参考答案]被告应为县政府或县工商局或县卫生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6条第1款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县政府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的行为属于越权行为,且侵害了乙、丙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故乙、丙可以就县政府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为县政府。《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故乙、丙可以就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为工商局。同时,乙、丙可以就卫生局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为卫生局。3.[参考答案]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工商局、卫生局依据县政府通告吊销乙、丙的执照和许可证的行为不合法。《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而本案例中县政府通告属于越权行为,县工商局、卫生局根据县政府通告作出的处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