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起诉宋某要求返还借款八万元,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出庭传票,因
A.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B.法院应当对被告宋某重新适用公告方式送达传票
C.法院应当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D.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A解析:A项,《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宋某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传票已送达。被告宋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是在应诉答辩之后,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之前,因而其对于被诉事项和开庭时间等事项均是明知的,其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致使法院无法传唤,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效果相同,故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缺席判决。
B项,《民事诉讼法》第85条第1款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法院已经对宋某进行了送达,不因审理时下落不明而重新公告送达。
C项,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其中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选任须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法院不得为当事人指定诉讼代理人。故法院不应当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D项,《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本案并不属于中止诉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