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实,小赵的公司擅自从甲区搬迁至乙区,且不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无法取得联系,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小赵得知后,赶紧到现住所地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住所变革登记,小赵重新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向()申请信用修复。
A.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B.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C.以上都可以
A.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B.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C.以上都可以
A.本案仍由粤市F区人民法院管辖
B.本案应当由粤市F区人民法院与粤市G区人民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H法院管辖
C.本案应移送至粤市G区人民法院管辖
D.本案应当由共同上级法院H法院指定管辖
A.甲、乙、丙三人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
B.甲、乙二人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
C.甲、丙二人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
D.甲单独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乙、丙不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
2003年9月20日,市机电公司(位于A市甲区)与加工公司(位于A市乙区)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市机电公司在其住所地为加工公司生产一套设备,设备款为500万元。2003年10月30日,经设备质量检验,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加工公司接受并支付了350万元设备款,还差150万元未付。市机电公司多次索要该笔货款,但加工公司迟迟不予以答复。后加工公司与市机械公司(位于A市丙区)合并成立市机械加工公司(位于A市乙区),为此,市机电公司又向市机械加工公司索要加工公司所拖欠的设备款,遭拒绝。
问题:
A.D县法院有管辖权,因D县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
B.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裁定驳回异议
C.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D.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2009年9月20日,市机械加工公司(位于A市甲区)与市机电公司(位于A市乙区)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市机械加工公司在其住所地为市机电公司生产一套设备,设备款为500万元。2009年10月30日。经设备质敏检验,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市机电公司支付了350万元设备款,还差150万元未付。市机械加工公司多次索要该笔货款,但市机电公司迟迟不予以答复。后该机电公司与市电子公司(位于A市丙区)合并成立市电子机电公司(位于A市乙区),为此,市机械加工公司义向市电子机电公司索要拖欠的设备款,遭拒绝。 根据所给案情资料,回答以下问题:
2010年4月,市机械加工公司准备向法院起诉。起诉前,获知市电子机电公司有可能转移其资金和其他部分财产,往这种情况下,市机械加工公司可以向哪个法院提出什么申请?在法院根据申请采取有关措施后,市机械加工公司应当在多长时问内提起诉讼?
A.位于A市B区的甲律师事务所未经B区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在B区人民法院门前设立接待室,B区司法行政机关对该律师事务所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B.乙律师事务所恶意逃避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债务,司法行政机关对该律师事务所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C.丙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和收费合同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司法行政机关对其处以没收非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还应当并处非法所得1倍到 5倍的罚款
D.丁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和收费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司法行政机关对其处以没收非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并可以处非法所得1倍到5倍的罚款
A.A区人民法院
B.B区人民法院
C.C区人民法院
D.D区人民法院
A.甲市乙区
B.甲市丙区
C.乙区和丙区共同管辖
D.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994年初,某市一家有限公司开业,公司登记名称为“××市红都时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同年11月,与该公司地理位置仅隔100米远的另外一条马路上,又有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名称为“××市红都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这两家虽然相隔很近,但行政区划上却不属于同一个区,因此,均分别向各自所在的区工商机关办理了公司名称注册登记。为此,甲公司与乙公司打起了名称权官司。 甲公司主张,该公司自1994年初经工商局批准开业以来,就一直以“红都时装公司”名称营业至今;而乙公司在此之后却用“红都制衣公司”名称,与它的名称相似而且乙公司也兼营时装,而两公司相距不远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甲公司据此认为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名称专用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停止使用“红都制衣公司"这一名称,并承担赔礼道歉及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乙公司主张,本公司名称与甲公司名称不相同,登记机关也不相同,并且行业不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公司名称登记有行业之分,我方属服装加工业,而甲公司属于商品零售业,行业不同,字号可以使用同一名称,因而不存在侵权问题。 问:乙公司是否侵犯甲公司名称专用权?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