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刑事自诉状。
张丽与徐强都是××市××工厂第三车间的工人,由于在一个车间工作,二人工作上有一些联系,但是关系一般。2014年4月1日上午11时许,徐强在××市××工厂食堂门口醒目之处张贴了一张侮辱张丽人格的小字报。在小字报中,徐强捏造事实,无中生有,污蔑张丽道德败坏,无情断绝了与自己的恋爱关系。同时,宣称张丽与李×平恋爱是为了骗取李×平的钱财,并造摇称张丽与李×平刚认识几天,就在××公园乱搞男女关系,当场被公园保安人员抓住,受到罚款处理。该小字报张贴后,引起大量群众围观,造成全厂轰动,影响恶劣。
当天下午,厂保卫科人员对小字报事件进行了调查了解,查明从2012年2月开始,徐强多次给张丽写情书,要求与张丽建立恋爱关系,张丽感觉与徐强性格差异较大断然拒绝。此后,徐强又连续多次当面向张丽求爱,均被张丽拒绝。后来,张丽告知徐强自己已经有男朋友了。徐强对此事怀恨在心,蓄意寻机报复,企图给张丽造成难堪的局面,小字报为徐强所写。厂保科人员对徐强进行严厉的批评,徐强当时表示愿意接受批评,愿意在车间大会上向张丽赔礼道歉。但是,同日下午5时,徐强在全车间大会上做检查时,当众继续造谣生事,胡说小字报所说的都是事实,绝对可靠,还对张丽破口大骂,再次公然侮辱诽谤张丽。
张丽认为,自己有恋爱的自由,徐强在追求自己不成的情况下,公开张贴小字报侮辱诽谤自己,犯罪动机卑鄙,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规定,构成了侮辱罪、诽谤罪,于2014年4月6日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追究徐强的刑事责任。
张丽提出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徐强犯侮辱罪、诽谤罪; (2)判决徐强赔偿自己精神损害费××元人民币;(3) 判决徐强向自己赔礼道歉;(4)徐强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张丽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 (1)张贴的小宇报影印件; (2) ×厂保卫科的调查材料;(3)证人高×华、张×铁、王×青等人的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张丽,女,住××市××区××街××号,××市人,汉族,23 岁,××市××工厂工人。
徐强,男,××市××工厂工人,汉族,25岁,××市人,住××市××区××街××号。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诲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