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旧房的,以下()可作为扣除项目金额。
A.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B.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C.房地产开发成本
D.旧房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A.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B.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C.房地产开发成本
D.旧房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A.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B.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土地增值税减免优惠
C.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优惠
D.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优惠
E.以上都是
A.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
B.纳税人建造高级公寓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C.企事业单位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D.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A.企业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B.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转让房产
C.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企业自行转让办公楼
D.甲为一家医药企业,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乙房地产公司进行投资
E.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产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企事业单位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为扣除项目金额30%的
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的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的房地产
A.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B.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C.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D.计算扣除项目的“每年”是指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算1年:超过1年,未满12个月,不计算为1年
E.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A.出售旧房或旧建筑物,可以同时扣除旧房评估价格和契税
B.出售旧房或旧建筑物,采用购房发票加计5%作为扣除金额的,购房契税也按5%加计扣除
C.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D.地产开发企业出售高档住宅,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费用之和的20%作为加计扣除
A.为取得房屋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B.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
C.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
D.旧房和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E.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A.与转让房地产无关的税金
B.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
C.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
D.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E.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2012年)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扣除的比例为()。
A.2%
B.5%
C.10%
D.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