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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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我某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客商订立一份轻纺制品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
式。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将信用证开抵通知银行,并经通知银行转交给我出口公司。我出口公司审核后发现,信用证上有关信用证到期地点的规定与双方协商的不一致。为争取时间,尽快将信用证修改完毕,以便办理货物的装运,我方立即电告开证银行修改信用证,并要求开证银行修改完信用证后,直接将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寄交我方。
问:(1)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什么后果?(2)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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