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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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在《协调制度》中,类注、章注和子目注释常用的限定方法有;(1)定义法;(2)列举法;(3)详列法;(4)排他法
在《协调制度》中,类注、章注和子目注释常用的限定方法有;(1)定义法;(2)列举法;(3)详列法;(4)排他法。
A.正确
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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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协调制度》中,类注、章注和子目注释常用的限定方法有;(1)定义法;(2)列举法;(3)详列法;(4)排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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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协调制度》中,类注、章注和子目注释常用的限定方法有定义法、列举法、详列法和排他法。 ()
A.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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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协调制度中,类注、章注和子目注释常用的限定方法有定义法、列举法、详列法和排他法。()
A.正确
B.错误
在《协调制度》中,类注、章注和子目注释常用的限定方法有:(1)定义法;(2)列举法;(3)详列法;(4)排他法。
A.正确
B.错误
A.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不仅为查找方便而设,而且还可以作为归类依据之一
B.规则的运用没有先后顺序,哪条规则适用于_归类,就用哪条,无主次、先后之分
C.类注、章注可以确定子目,子目的比较可以在不同的数级进行,类注、章注优于子目注释
D.如果货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品)目可归时,列出品名比列出类名更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