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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该条款所体现的是哪一原则?()
A.属人主义原则
B.属地主义原则
C.保护主义原则
D.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之折中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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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属人主义原则
B.属地主义原则
C.保护主义原则
D.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之折中原则
A.无
B.多重
C.相同
D.不同
A.百分之一十
B.百分之二十
C.百分之三十
D.百分之四十
A.主营业所所在地
B.主事务所所在地
C.管理中心所在地
D.注册登记地
原告陈X(1991年4月18日出生)系某市岳江区第一小学二年级学生.由于在参加学校组织的春游活动中被和平动物园的大狗熊咬伤而向岳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和平动物园和岳江区第一小学共同赔偿医疗、营养、护理、就医交通住宿、误工损失、伤残及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680800元。案件事实是:1998年4月14日,岳江区第一小学二年级组织学生去和平动物园游览,在参观时,原告与另两位同学脱离学校队伍单独去看大狗熊,由于公园工作人员的疏忽,没有将狗熊圈外层的大铁门关住,原告与另两位同学进入大铁门内,而第二层门的铁栅又年久失修、锈蚀且有一大缺口,结果,在原告等要离开时,原告被大狗熊从缺口处伸出的爪子抓住。在同学、老师丑闻讯赶来的公园工作人员的努力下,才将原告从熊掌下挣脱出来。当时,原告左小腿肌肉被熊爪撕裂,血肉模糊,且由于失血过多而休克,被工作人员及老师送到中心医院,当时,动物园工作人员拿出1000元作医药费,后学校又送去3000元医疗费。原告经法医鉴定结论:陈X所受上述损伤,属重伤,左下肢部分功能障碍。事故发生时,熊圈周围没有工作人员,也没有任何提示性警告。而岳讧区第一小学在组织游园活动之前,曾作过安全教育活动,由二年级教师(共6人)带领151名学生前去游览。 本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二被告均有过错;动物园认为狗熊咬人主要是原告和被告岳江区第一小学的过错造成的;岳江区第一小学则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责任。
请回答:(1)结合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理论,分析一下在本案中证明责任应该如何承担?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2)本案中的证明对象有哪些? (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A.《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C.《国务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婚姻法的通知》
D.《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题目描述】
38.顾某的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后,其与钱某的婚姻关系()。
A.在钱某与李某离婚后自行恢复
B.由钱某选择决定
C.自其死亡宣告被撤销之日起恢复
D.不得认定自行恢复
【我提交的答案】: C |
【参考答案与解析】: 正确答案:D |
38.D[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所以,D项正确。
【我的疑问】(如下,请求专家帮助解答)
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钱某再婚了,可未离婚,再婚的配偶也未死亡啊
A.公司法定代表人
B.公司
C.公司董事长
D.公司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