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是对建筑公司生产、技术活动成果进行一次综合性检查验收。在工程正式交工验收前,应由()单位进行自检与自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A.建设
B.监理
C.施工
D.分包
A.建设
B.监理
C.施工
D.分包
A.甲公司对取暖管道不负修复责任
B.甲公司对取暖管道应负修复责任
C.电视机的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
D.电视机的损失甲公司不承担责任
A.项目经理可以委托项目技术负责人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B.项目经理可以委托项目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在竣工验收文件上签字
C.项目经理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D.项目经理可以委派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代替自己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明确承包方(建筑公司)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发包方(学校)的教学楼施工任务。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了竣工报告,发包方认为双方合作愉快,为不影响学生上课,还没有组织验收,便直接使用了。使用中,校方发现教学楼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承包方修理。承包方则认为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承包商不承担责任。
A.A学校向城建档案馆申请工程档案预验收
B.A学校向城建档案馆申请工程档案正式验收
C.B建筑公司向A学校出具教学楼工程质量保修书
D.B建筑公司将相关资料交给A学校
E.C监理公司将相关资料交给A学校
A.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B.因该项目主体工程已封顶完工,故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应认定为无效
C.该项目主体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则乙企业可参照合同约定请求甲公司支付工程价款
D.该项目主体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仍不合格的,乙企业不能主张工程价款
A.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B.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C.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D.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1)以银行存款支付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15000000元,其中:甲土地7000000元,乙土地8000000元。
(2)以银行存款支付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勘查测绘费500000元,其中:甲土地200000元,乙土地300000元。
(3)由第一建筑公司承包的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结算应付工程款650000元,其中:甲土地300000元,乙土地350000元。
(4)甲土地公共配套设施水塔竣工,结算应付工程款180000元。
(5)结算土地应负担的开发间接费用100000元,其中:甲土地60000元、乙土地40000元。
(6)月末,甲土地开发完成竣工验收,结转开发成本。
要求:为安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上述业务作出会计处理。
停工损失与质量纠纷案
背景
上诉人:某建筑工程总公司
被上诉人:济南市某行政单位
某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因与济南市某行政单位(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年)鲁高法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查明:
1990年3月7日,某建筑公司与某行政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行政单位将拟建工程委托给建筑公司施工,建筑面积为3539m2,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实行预决算制,执行87定额,工程造价暂定200万元,工期300天。付款方法约定为:合同生效后10日内,发包方一次拨付50万元作为开工备料款,以后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拨付到90%时停付工程价款。工程竣工交验10天内,发包方以决算额为依据,付清尾款。发包方收到工程竣工结算书10日后仍不结算工程款,应按工程结算总额付给对方贷款利息。合同另外约定,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发包方应赔付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以后在施工过程中,应行政单位要求,增加了修建行政办公大楼工程,但未签订书面合同。1991年7月,因行政单位资金不足,工程停工。停工期间,建筑公司在工地留有少量人员和部分设备。1992年10月,工程复工。1993年9月,工程竣工。同年9月28日,工程未经验收,行政单位即搬入使用。此后,行政单位根据需要,对部分工程进行了更改。该项工程经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分行营业部审定,工程总结算价值为:4553935.82元。截至1994年4月14日,行政单位共计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3229529.13元,尚欠工程款1324343.69元。建筑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工程竣工后,建筑公司陆续向行政单位提交施工结算书,于1993年12月3日全部提交完毕。行政单位迟至1995年3月22日才将双方结算书送交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分行审核。该行于1995年4月21日作出审定结论。
一审法院认为: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已实际履行,合同有效。行政单位未及时给付工程欠款,构成违约,除立即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外,还应支付工程欠款的违约金(从1995年4月22日起计算到给付之日止)。行政单位提出工程质量不好,不支付工程欠款利息的主张,因工程未按程序验收,行政单位即搬入使用,并对该工程部分作了更改,且诉讼中并未提出反诉,故其主张不成立。建筑公司要求行政单位支付迟廷给付材料、进度款的违约利息,因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迟延给付材料、进度款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且建筑公司垫付材料、进度款属自愿行为,故建筑公司此主张不应支持。关于建筑公司主张停工损失问题,停工期间,建筑公司虽有相应损失,但复工前后没有向行政单位提出损失的计算和商议赔偿有关事宜,现建筑公司举证不充分,难以查证具体损失,加之建筑公司在法院组织调解时也自愿放弃该项诉讼请求,故此诉讼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如下:
(1)由行政单位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欠款1324343.69元,并支付所欠工程款的违约金(自1995年4月22日起至1996年5月16日止每曰按万分之三计算,1996年5月17日至给付之日止每日按万分之五计算)。
(2)驳回建筑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行政单位负担25000元,建筑公司负担5000元。
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以下上诉请求。
(1)行政单位应依约承担逾期给付进度款的违约金805719.80元。
(2)行政单位应赔偿停工损失314474.99元。
(3)行政单位不支付工程欠款,按合同约定应以工程结算总额为基数支付违约金,自工程竣工之日起10日后起算(即1993年10月8日起)至支付之日止。
(4)原一审判决没有判令给付欠款和违约金的时间,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明确。
行政单位答辩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建筑公司与行政单位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行政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工程尾款,逾时不付,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建筑公司提出行政单位应支付迟延给付进度款违约金的请求,合同中对迟廷给付进度款如何计算违约金约定不明,且建筑公司并未因此造成损失,故此请求不予支持。建筑公司要求行政单位赔偿停工损失的主张,应予支持。由于行政单位未能提供资金,致使工程中途停工,确给建筑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应酌情判令行政单位给予适当赔偿。建筑公司提出工程欠款违约金应按合同约定以工程结算总额计算,该项约定显失公平,不应保护。原审判令按工程欠款数额计算违约金是正确的,应予维持。关于违约金的起算日期,考虑到行政单位确有故意拖延审核结算的情节,根据公平原则,以1993年12月3日建筑公司提交完竣工结算书之日扣除建设银行审核结算实际花费的时间(1995年3月22日至4月21日,共计30天),即从1994年1月3日起开始计算。一审判决未判令行政单位给予付工程欠款及违约金的时间,二审中应予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变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年)鲁高法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第1项为:行政单位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欠款1324343.69元,并支付所欠工程款的违约金(从1994年1月3日起至1996年5月16日每日按万分之三计算,1996年5月17日至给付之日止每日按万分之五计算)。
(2)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年)鲁高法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第2项。
(3)行政单位赔偿建筑公司停工损失20万元。
(4)驳回建筑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某行政单位应给付的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付清。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60000元均由行政单位负担。
分析此案,并提出处理意见。
A、组织制定金属技术监督计划和实施细则,对金属技术监督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指导
B、对现场的安装工艺实施质量控制管理
C、建立安装过程中的金属技术监督档案
D、工程竣工验收后,向运维检修单位移交全部安装金属技术监督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