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是某市泉水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1994年2月,甲乙两人又和丙合伙办了一个饮料厂,生产
问:(1)甲和乙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公司的行为是否恰当?如果不恰当,怎样补救?
问:(1)甲和乙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公司的行为是否恰当?如果不恰当,怎样补救?
A.甲,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B.乙,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6年1月释放
C.丙,个人负债60万元到期未清偿
D.丁,某国家公立大学民商法学副教授
A.兼并登记
B.设立登记
C.变更登记
D.注销登记
A.董事甲、乙、丙、丁、戊、己
B.董事甲、乙、丙、丁、戊、己、庚
C.董事甲、乙、丙、丁、己、庚
D.董事甲、乙、丙、丁、己
A.持有丙股份有限公司5%股份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B.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人数为19人,现实有董事15人
C.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D.乙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股本总额为5000万元,目前未弥补的亏损为1000万元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2年2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决议事项如下:
(1)甲公司董事会的7名董事中有6名出席该次会议。其中,董事谢某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甲公司与乙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但甲公司总经理胡某于2011年下半年擅自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损害甲公司的利益,故董事会作出如下决定:解聘公司总经理胡某;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
(3)为完善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董事会会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决定从通过之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情况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A.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能召开
B.应当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召开
C.董事会临时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D.董事会临时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同意
A.若李甲支持A,则他可以将拥有的表决权全部投给A
B.赵乙共拥有10万的表决权
C.张丙可将2万表决权投向B
D.李甲若将其表决权全部投给一个人,则该人应当能当选董事
甲、乙、丙、丁、戊拟发起设立远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公司),初步拟定的公司章程包括以下内容:①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中甲、乙共以货币60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作价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80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600万元。因为资金问题,各股东都在成立之时首次出资只缴纳30%,其他部分在6年内缴足。②公司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乙担任经理;公司不设监事会,由乙兼任公司的监事。③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经理应当负责召集和主持。远洋公司成立后经营顺利,迅速发展,于2009年6月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并设立了董事会。2010年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以下决议:①根据经理丙的提名解聘财务负责人甲。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责成董事乙准备有关发行文件报送有关部门审批。③增选戊为公司董事,3年前戊曾因挪用公司财产被判刑6个月。④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下列人员的兼职行为中,符合规定的有 Ⅰ、A公司董事甲兼任控股股东B公司的总经理 Ⅱ、A公司的总经理乙兼任控股股东B公司的董事 Ⅲ、A公司的财务总监丙兼任控股股东B公司全资控股的C公司的财务部经理 Ⅳ、A公司董事会秘书丁兼任控股股东B公司全资控股的C公司的监事
A.Ⅰ、Ⅱ、Ⅲ、Ⅳ
B.Ⅰ、Ⅱ、Ⅲ
C.Ⅰ、Ⅱ、Ⅳ
D.Ⅰ、Ⅲ、Ⅳ
A.甲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B.丙证券公司
C.甲、丙两公司的董事经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甲、丙两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10日,公司股票自2011年2月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章程规定,凡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是一软件公司,甲公司董事何某为其出资人之一。乙公司于2009年9月新研发一高科技软件,但缺少3000万元生产资金。遂与甲公司洽谈,希望甲公司投资2000万元用于生产此软件。 2009年12月10日,甲公司董事会直接就投资生产软件项目事宜进行讨论表决。全体董事均出席董事会并参与表决。在表决时,董事魏某对此投资项目表示反对,其意见被记载于会议记录,赵某等其余8名董事均表决同意。随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双双就投资数额、利润分配等事项作了约定。于2011年2月17日,甲公司即按约定投资2000万元用于此软件生产项目。2011年5月,软件产品投入市场,但由于产品性能不佳,销售状况很差,甲公司因此软件投资项目而损失重大。2011年11月1日,甲公司董事何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所持有甲公司的全部股票。11月5日,甲公司将有关该投资软件项目而损失重大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甲公司的股票价格随即下跌。 2011年11月20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发起人股东郑某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公司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郑某遂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负赔偿责任。此后,郑某考虑退出甲公司,拟于2011年12月20日将其所持有的甲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他人。 根据上述情况与《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董事何某是否有权对甲公司投资生产软件项目决议行使表决权?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