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中国A公司曾向B外商出售一批农产品。成交前,该公司给外商寄送过样品。签约时,在合同品质条款中规定了商品的具
体规格。签约后,卖方经办人员又主动电告买方,确认“成交商品与样品相似”。在货物装运前,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但该批货物运到目的地后,买方认为,所交货物品质比样品低,要求减价。卖方认为,合同并未规定凭样成交,而且所交货物,经检验符合约定的规格,故不同意减价。于是买方便请当地检验机构检验,出具了交货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并据此提出了索赔要求,卖方拒赔。由于合同中未规定仲裁条款而发生争议后,双方又达不成仲裁协议,买方遂请中国仲裁机构协助处理解决此案争议。鉴于签约前卖方给买方寄送过样品,签约后,卖方又主动确认“成交商品与样品相似”且存样已经遗失,故在仲裁机构的协调下,由卖方赔付买方品质差价的办法了结此案。你认为中国仲裁机构这样处理的理由为何?我方应该吸取哪些教训?
查看答案
如果结果不匹配,请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