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至2019年10月间,李某利用担任甲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经理,利用其决策、交易等方面信息的职务便利,使用其实际控制的“左某”证券账户,先后买入金额共计人民币8067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卖出金额共计3814万余元,李某的行为()。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
C.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D.构成内幕交易罪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
C.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D.构成内幕交易罪
A.李某最迟应当在2012年5月15日办理恢复手续
B.李某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并说明理由
C.李某应当缴纳恢复费
D.李某应当在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的同时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A.2013年5月1日
B.2012年11月1日
C.2012年7月1日
D.2012年10月1日
A.公司经理张某于2014年3月离职,并于2014年10月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转让
B.董事王某于2014年4~12月期间转让的公司股份是其所持有甲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C.发起人李某于2014年4月将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其他人
D.股东孙某于2012年10月认购了甲公司增发的股份,并于2014年2月将其转让
A.2010年12月2日李某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B.2011年11月9日李某针对上述发明专利申请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C.2013年1月10日陈某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D.2015年10月8日刘某针对该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1年10月,甲、乙、丙三人和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设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和丙为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012年2月,甲见股市火爆,即筹款进人股市。丁公司的代表张某见甲忙于炒股,无心管理企业,提出由自己和甲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是被甲拒绝。 2012年5月,由于炒股失败亏损严重,甲无力清偿所欠李某的10万元借款。李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经过清算,甲所拥有的份额价值12万元。李某表示,愿意接受甲的财产份额,并加入合伙企业。乙不同意李某入伙,提出优先购买甲被强制执行的份额。丙提出,由于甲被强制执行财产份额,属于当然退伙,要求由自己代替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问题:
张某提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A.有条件承担保险责任
B.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C.不承担保险责任
D.承担保险责任
A.自2012年2月5日起30个月
B.自2012年2月5日起20个月
C.自2011年10月8日起20个月
D.自2011年10月8日起30个月
A.7.5
B.32
C.95
D.39.5
A.2011年9月26日,2012年2月29日
B.2011年10月26日,2012年2月29日
C.2011年9月1日,2011年12月29日
A.该申请应当视为2012年2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
B.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申请人可以选择外观设计作为保护类型
C.申请人不能在该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提出新的优先权要求
D.如果该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则专利权的期限自2009年10月26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