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12日,杨某与某酿酒厂签订买卖合同,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1800吨粮食白酒,并在江苏省无
1.实质课税原则的内涵是什么?
2.实质课税原则的适用范围?
3.合同无效,税款是否必须返还?
4.关于实质课税原则,你认为是否应当被法律确认?
1.实质课税原则的内涵是什么?
答案:所谓实质课税原则,又称经济观察法,它是“税法上特殊的原则或观察方法,由于税法领域受量能课税原则(税捐负担公平原则)的支配,在解释适用法律时,应取向于税法规定所欲把握的经济上给付能力,因此,在税法的解释适用上,应取向于其规范目的及其规定的经济上意义,即使税法上的用语,是借用自民法的概念,也非当然与民法规定采取相同的解释,而应斟酌税法规定的特殊目的,尤其量能课税的精神。又在课税事实的认定方面,也应把握其表彰经济上给付能力的实际上的经济上事实关系,而非以单纯外观的法律形式(交易形式)为准。故不论是事实的认定或是法律的解释适用,均采取经济上的观点加以观察,此即所谓税法上经济的观察法。
2.实质课税原则的适用范围?
答案:它主要适用于:税收客体的经济上归属、无效法律行为满足课税要件的课税、违法或违反善良风俗行为满足课税要件的课税和税收规避行为的否认四种情形。
3.合同无效,税款是否必须返还?
答案:合同无效,税款未必返还。这需要具体分析,视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所带来的税法上的经济和法律后果而定。这里需要区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种情况,如果课税的基础是事实行为,那么合同效力对税款征收行为或税收之债的效力没有影响。如果课税的基础是法律行为或法律行为的效果,还要区分两种情况:第一,合同无效,但在当事人间作为有效加以履行或无法回复原状,其经济上的效果维持存在时,则合同无效不影响已成立的税收之债的效力,不产生税款退还的法律后果;第二,合同无效,且当事人之间相互返还财产,则据以课税的经济基础不再存在,因此缴纳的税款应当退还。总之,根据实质课税原则,合同有效无效不是决定税款应否退还的关键,合同无效所产生的经济效果才是关键。该案中,因为杨某已经将白酒售出,双方实际上已经无法相互返还财产,所以,购销合同虽然无效,但是因为双方当事人无法相互返还财产,购销合同在当事人间实际上已经作为有效合同履行完毕,酿酒厂确实取得了销售收人,无效合同所发生的经济上效果持续存在,即酿酒厂的资产取得了增值,应当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其纳税义务不受购销合同被判决无效的影响。因此,在合同被法院判决无效,但是双方当时人已经履行完毕并且无法回复原状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对其征税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4.关于实质课税原则,你认为是否应当被法律确认?
答案:应当。实质课税原则具有很多优点:它是作为量能课税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能够防止对税法的机械的、形而上学的理解,避免背离量能课税原则造成的损害,可以有效地保护国家税收利益,打击税收逃避行为,实现税法的实质正义和保证税法个案的妥当性。我国税法应当确立实质课税原则,以实现税法实质上的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