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卫生局为了加强对本县餐饮行业的管理,保护本县人民的身体健康,公告要求管辖区域的所有饭馆保持卫生,饭
试用行政合理性原则分析本案中县卫生局的行为。
狭义的行政裁量行为,是指在法定的范围、条件和幅度内行政机关自主判断、自我斟酌的行为。行政合理原则适用于行政裁量行为,目的是防止行政机关对裁量权限的滥用,行政合理原则的核心含义是行政裁量决定应当符合理性,禁止行政决定的武断专横和随意。行政裁量行为应符合并体现法律的目的,不得以形式合法背离立法的实质要求;建立于相关因素的正当考虑之上,不得考虑不相关的因素;符合正当程序和最一般的法律正义要求等。具体到行政处罚领域,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本案中,《食品卫生法》第41条规定的是行政处罚裁量权。包括如下几种:①种类裁量。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②条件裁量。一般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还可以处以罚款,拒不改正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③作为与否的裁量。“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罚与不罚由卫生部门自主选择;④幅度裁量。罚款5000元以下,卫生部门在这个幅度范围内自由选择。可见法律赋予了卫生行政部门很大的裁量余地,卫生部门应在法定的种类、条件、幅度之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客观、理性、适度地做出行政处罚,而本案中县卫生局却“一刀切”,采取绝对化、简单化的执法方式,不考虑相关因素,任意武断地做出罚款决定。这显然不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不符合实质法治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