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对正本单据的理解
案情
有一信用证的开证行开立了一张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该证中有一条款规定“必须提供全套3/3正本洁净已装船提单”。而受益人提供的全套单据中包括了一套3/3洁净已装船提单,每一份均经有承运人手签,且分别表明“original”、“duplicate”、“triplicate”。通知行审核了受益人交来的单据,认为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于是即对受益人付款,并单寄开证行索偿。
开证行收到单据后认为有一处不符。全套三份正本提单上并没有如《UCP 600》第20条a款的规定全部标上“original”字样。所以该行拒绝付款并持有单据听候处理。
议付行则认为一套三份提单全是正本单据,均经由承运人手签。该正本单据的制作符合《UCP 600》的其他相关规定。此外,议付行认为《UCP 600》第20条a款的规定并不适用于运输单据。各份正本提单上的“original”、“duplicate”、“triplicate”字样并非“正本”、“第二联副本”、“第三联副本”之意,而应理解为“original,original”,“duplicate,original”,“triplicate,original”,即“第一联,正本”,“第二联,正本”,“第三联,正本”。这一做法已为国际银行界和运输界所普遍接受。
开证行坚持认为《UCP 600》第20条a款非常清楚地规定了单据如何制作、如何签署。既然全套单据中的另两份提单明确写明“duplicate”(第二联)、“triplicate”(第三联),那么就不能认为该两份单据是正本提单。有鉴于此,开证行认为其拒绝付款有效。
提出要求变更卸货地交货的人可能是承运人,也可能是收货人,两者都未被提单条款所赋予这一权利。()
A.正确
B.错误
格式合同中,提供方如在合同中订有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内容的条款。根据合同法规定,则该()。
A.合同无效
B.条款无效
C.合同可撤销
D.合同可变更
信用证条款:
APPLICANT:ABC CO.
BENEFICIARY:GD TRADING CO.,LTD.
DOCUMENTS REQUIRED: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BILL OF LADING CONSIGNED TO THE ORDER OF APPLICANT, MARKED FREIGHT PREPAID, NOTIFY APPLICANT.
信用证未对提单作任何其他规定,则提单的收货人应为( )。
A.TO THE ORDER OF APPLICANT
B.TO ORDER
C.TO THE ORDER OF ABC CO.
D.CONSIGNED TO THE ORDER OF APPLIC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