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网络公司不可以取得该房屋的产权
B.网络公司可以取得该房屋的产权,条件是谢某同意出售
C.网络公司可以取得该房屋的产权,因为网络公司是善意受让人
D.网络公司可以取得该房屋的产权,因为丁某出示谢某的私章和身份证
A.网络公司不可以取得该房屋的产权
B.网络公司可以取得该房屋的产权,条件是谢某同意出售
C.网络公司可以取得该房屋的产权,因为网络公司是善意受让人
D.网络公司可以取得该房屋的产权,因为丁某出示谢某的私章和身份证
A.网络公司不可以取得该房屋的产权
B.网络公司可以取得该房屋的产权,条件是谢某统一出售
C.网络公司可以取得该房屋的产权,因为网络公司是善意受让人
D.网络公司可以取得该房屋的产权,因为丁某出示了谢某的私章和身份证
A.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但股份有限公司就不必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了
B.公司章程对公司所有员工都具有约束力
C.甲公司在A市工商局登记设立,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B市,则甲公司的住所地在B市
D.某公司章程规定该公司只能生产塑胶产品,但该公司多次向胜利网络公司销售电脑配件,则该公司与胜利网络公司的销售合同无效
A.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但股份有限公司就不必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了
B.公司章程对公司所有员工都具有约束力
C.甲公司在A市工商局登记设立,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B市,则甲公司的住所地在B市
D.某公司章程规定该公司只能生产塑胶产品,但该公司多次向胜利网络公司销售电脑配件,则该公司与胜利网络公司的销售合同无效
A.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但股份有限公司就不必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了
B.公司章程对公司所有员工都具有约束力
C.甲公司在A市工商局登记设立,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B市,则甲公司的住所地在B市
D.某公司章程规定该公司只能生产塑胶产品,但该公司多次向胜利网络公司销售电脑配件,则该公司与胜利网络公司的销售合同无效
【题目描述】
(二)
李某为甲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新聘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客户丁某委托甲公司为其出售一套二手房。甲公司指定李某代理该业务。李某在核实该房屋产权时,发现房屋产权证的产权人为共有人丁某和谢某。李某询问丁某此情况时,丁某称谢某是其妻子,完全同意出售该房屋,出示了谢某的私章和身份证,并说谢某因生孩子回娘家,长时间不能回来。新到公司的李某为表现自己的工作能力并提升业绩,迅速完成了交易配对,将该房屋出售给了一家网络公司用作员工宿舍。此时,谢某闻讯赶来,称丁某正在与其闹离婚,擅自卖房侵害了自己的利益,并与甲公司引起了争执。
96、丁某与网络公司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A、有效
B、无效
C、当事人可以自行主张撤销
D、当事人不可自行主张撤销
【我提交的答案】: AD |
【参考答案与解析】: 正确答案:BD |
【我的疑问】(如下,请求专家帮助解答)
你好:
为什么丁某和网络公司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呢?那么网络公司是否能买到这套房子呢?
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人民币,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年零六个月,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决定对张某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人民币。庭审中,张某当庭7次痛哭不已,哽咽着说:“我没有学好法律,当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受贿,但是现在我已经认识到了自己是在犯罪。作为一名犯罪嫌疑人,我应该认罪服法。”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张某所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都是身份犯罪,应当从一重罪处罚而不是数罪并罚
B.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的,但张某不仅仅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有公司董事长、公司实际出资人等身份,因此判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失偏颇
C.张某在有线网络公司增资扩股过程中,明知该市三家公司均不具备投资资格和实力,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成立融资小组,致使有线网络公司10892.55万元国有资产受损,并滥用职权给某公司提供担保给广电传输公司造成1020.19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明显构成受贿罪
D.张某受贿时不知有法,这是典型的没让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精神、法治信仰入脑入心
A.有效
B.无效
C.当事人可以自行主张撤销
D.当事人不可自行主张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