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2000年3月15日,郭某到北京市某工商支行的某储蓄所办理存款手续。郭某填写了一张4000元的活期存款
凭条后,将凭条和现金及存折交给该储蓄所接柜员A,A接柜员接过现金后,分别用手点和机点各清点了一遍现金,见与存款凭条所填数额一致,便发给郭某铜牌一枚(编号为10号),并将现金和存折凭条一并交复核出纳员C复核。复核出纳员C在复核中发现郭某所交现金少2000元,与凭条所填金额不符,随即将手续退回接柜员A,由A告诉邦某少了2000元。郭某在现场查找和回家查找后坚持自己所交4000元现金无误。双方争执不休,事后该笔储蓄被封存,并将郭某所填存款凭条撕毁。后双方协商无效。原告郭某诉诸法院判令被告返还4000元存款,被告则以银行已有“两人临柜,复核为准”的规定为由,拒绝承担储金短缺的责任。(中南财大2002年研) 问题:
找出此案的焦点问题并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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