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制造公司2007年12月1日,与某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1)租赁
某制造公司2007年12月1日,与某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1)租赁标的物:塑钢机。 (2)起租日:2008年1月1日。 (3)租赁期: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共36个月。 (4)租金支付:自租赁开始日每隔6个月于月末支付租金150 000元。 (5)该机器的保险、维护等费用均由某企业负担。 (6)机器在2008年1月1日的公允价值为700 000元。 (7)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为7%(6个月利率)。 (8)该机器的估计使用寿命为5年,期满无残值。承租人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9)租赁期届满时,某制造公司享有优惠购买该机器的选择权,购买价为100元,估计该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80 000元。 此外,假设该项租赁资产不需安装。某制造公司2007年11月20日因租赁交易向某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20 000元。 要求: (1)计算2008年1月1日该塑钢机的最低租赁付款额。 (2)计算2008年1月1日该制造公司确定该塑钢机入账价值。 (3)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并编制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计算表。 (4)编制此项业务的有关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