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家因为拆迁没有与开发商达成协议,便向当地机关提出信访并被受理,快到规定的期限了还没有结果
A.对,信访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不能向上级机关提出信访要求
B.对,小王的信访已经被受理,且在规定期限内,所以上级机关不应再受理
C.不对,我国法律规定信访一律接访,不得拒访
D.不对,我国法律规定,为保证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信访人应该向当地有关机关及其上级机关同时提出信访要求,以保证所反映问题得到合理解答
A.对,信访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不能向上级机关提出信访要求
B.对,小王的信访已经被受理,且在规定期限内,所以上级机关不应再受理
C.不对,我国法律规定信访一律接访,不得拒访
D.不对,我国法律规定,为保证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信访人应该向当地有关机关及其上级机关同时提出信访要求,以保证所反映问题得到合理解答
A.无条件受理
B.因为已经由当地法院宣判,所以应该将此申请转到上级的信访部门处理
C.不受理,但应转到有关政法机关处理
D.由信访工作人员进行调解
A.小王提出申请超过申请时效,银行不应受理该申请
B.小王提出查询申请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C.银行未告知小王再查询申请的时效
D.银行未向小王出具《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结果通知书》
A.小王提出申请超过申请时效银行不应受理该申请
B.小王提出查询申请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C.银行未告知小王再查询申请的时效
D.银行未向小王出具《人民币冠宇号码查询结果通知书》
A.小王提出申请超过申请时效,银行不应受理该申请
B.小王提出查询申请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C.银行未告知小王再查询申请的时效
D.银行未向小王出具《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结果通知书》
[案情介绍]
孙老板是一个体运输业的老板,在企业管理过程中,他决定出资为自己的员工购买人身保险并由他自己作为受益人,想以此减轻企业的部分风险。2004年12月20目,孙老板来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镇江人保),为其6名员工每人投保2份人身保险。镇江人保在随即签发的保险单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乘坐保险合同确认的机动车辆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且被保险人因该伤害180日内死亡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每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6万元。孙老板为其雇佣的驾驶员小王等6人投保,受益人均为孙老板;保险期限自2004年12月21日零时至2005年12月20日二十四时。孙老板按照镇江人保业务员的要求,把投保的6名驾驶员叫到现场在投保交费清单上签名,并同意孙老板为受益人。在签名过程中大家并没有注意到,驾驶员小王和另一人合开了一个小玩笑:他们互签了对方姓名。
2005年5月6日凌晨,驾驶员谭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货车在杭宁高速公路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同车的驾驶员小王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谭某、孙老板与小王家属等人经协商达成协议并形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其中孙老板赔偿了小王家属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29万元。孙老板在履行了相关赔偿后便到镇江人保理赔,镇江人保接到孙老板的理赔申请和相关手续后,立即着手办理理赔事宜。不料死者小王的家属却找到了镇江人保,因为他们对保单上小王签名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镇江人保立即将签名提交警方作笔迹鉴定,结果显示保单上的签名果然与小王笔迹不符。此时,若孙老板提供不出小王生前曾明确同意他为受益人的证据,该笔保险金的受益权就面临着归属谁的问题。为此,镇江人保以签字并非死者本人笔迹为理由,拒绝了孙老板请求赔付保险金的要求。孙老板立即找到当时的保险业务员以及几位投保的驾驶员询问详情,驾驶员小孙告诉他:当时是自己与小王互签了对方的名字。于是他们又对保单上驾驶员小王与小孙的笔迹进行鉴定,结果表明小王那份保单上的签名的确是驾驶员小孙所写。小王的家属在得知小王的那份保单上的签名不是小王本人后,便认为这12万元保险理赔款应当作为小王的遗产由小王的继承人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一时间,镇江人保公司陷入了两难境地。
请问:上述法院的做法有无错误之处?
A.李某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有效
B.李某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无效
C.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D.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曰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A.小宋违反了公司“三年内不准怀孕”的规定
B.小李受猎头公司聘任。出卖了公司的商业利益
C.小刚是某建筑公司的监理,出车祸正住院治疗,不能工作
D.小王在与公司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辞职
E.小高因工致残,并被认定四级残疾
A.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
B.应当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的
C.应当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的
D.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