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4
B.16
C.10
D.6
受益人装运、备单、制单后于4月6日向中国银行广州市分行交单议付。4月18日议付行收到德国开证行来电:“我们确认已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金额为73200德国马克。但根据UCP600的规定,发现该项单据未在发货后21天内交单。已联系开证申请人,待答复后再告。”经议付行查留底单据,提单日期为3月18日,交单日期为4月6日,并未超过21天。从开证行来电内容看,开证行显然把它所在的地方视为议付有效的地点,因而认为受益人拖延交单时间,议付行随即电告开证行:“单据未在发货日期21天内提交一事应请注意,你行来证虽未规定有效地点,但在有关条款中规定所付合同为信用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该合同明确规定在中国议付有效。今受益人于4月6日交单,没有超过21天,也没有超过合同中提单日后20天内在中国议付的规定。因此该不符点不能成立,请予确认,并即付款。”开证行接电后不再申辩,于4月25日电复:“已付款。”
[问题] 该案例说明了哪些信用证结算的知识?
A.王某2010年2月1日拘役处罚执行完毕,2011年3月1日申请执业药师注册
B.刘某2013年5月6日被取消《执业药师注册证》,2016年4月1日申请执业药师注册
C.贾某在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过程中被处以拘役处罚
D.张某在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过程中被吊销《执业药师注册证》
A.王某2010年2月1日拘役处罚执行完毕,2011年3月1日申请执业药师注册
B.刘某2013年5月6日被取消《执业药师注册证》,2016年4月1日申请执业药师注册
C.贾某在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过程中被处以拘役处罚
D.张某在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过程中被吊销《执业药师注册证》
A.一件西班牙专利申请,其申请日为2011年10月15日,公开日为2013年5月6日
B.一件在韩国提出的PCT国际申请,其国际申请日为2011年9月8日,国际公布日为2013年3月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14年4月8日,中国国家公布日为2014年8月8日
C.同一申请人于2013年1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3月6日
D.美国某公司在中国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日为2013年3月1日,公开日为2014年9月1日
A.12月8日,向Y公司雇佣的物流公司发出A商品2000件,但年底尚未运达
B.12月28日,Y公司要求向火车站发运1500件,预计于次月5日安排车皮运输
C.12月30日,由ABC公司运输车向Y公司发运600件,预计第二天可以到达
D.12月6日,ABC公司雇佣运输公司承运800件,因发生车祸,全部毁损,但运输公司已按销售价格全部赔偿
A.申请日为2011年6月7日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申请已被授予专利权
B.申请日为2011年6月4日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已就该申请提出分案申请
C.申请日为2011年5月6日的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12年4月5日被申请人撤回
D.申请日为2011年8月9日的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享有外国优先权
A.如张某提出优先权申请并加以证明,其在甲国的申请日至少可以提前至2011年4月15日
B.2011年4月6日这一时间点对张某在甲国以及《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专利没有任何影响
C.张某在中国申请专利已获得批准,甲国也应当批准他的专利申请
D.甲国不得要求张某必须委派甲国本地代理人代为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