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坚持修改单据
B.采用担保议付
C.改为信用证项下托收
D.采用电提方式征求开证行意见
E.采用电提方式征求议付行意见
受益人装运、备单、制单后于4月6日向中国银行广州市分行交单议付。4月18日议付行收到德国开证行来电:“我们确认已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金额为73200德国马克。但根据UCP600的规定,发现该项单据未在发货后21天内交单。已联系开证申请人,待答复后再告。”经议付行查留底单据,提单日期为3月18日,交单日期为4月6日,并未超过21天。从开证行来电内容看,开证行显然把它所在的地方视为议付有效的地点,因而认为受益人拖延交单时间,议付行随即电告开证行:“单据未在发货日期21天内提交一事应请注意,你行来证虽未规定有效地点,但在有关条款中规定所付合同为信用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该合同明确规定在中国议付有效。今受益人于4月6日交单,没有超过21天,也没有超过合同中提单日后20天内在中国议付的规定。因此该不符点不能成立,请予确认,并即付款。”开证行接电后不再申辩,于4月25日电复:“已付款。”
[问题] 该案例说明了哪些信用证结算的知识?
案例 单据轻微瑕疵
案情
某日,受益人向议付行交来全套单据。经审核,议付行认为单单、单证一致,于是一面向受益人办理结汇,一面单寄开证行取得索偿。开证行经审核后,认为议付行交来的全套单据不能接受,因为提单上申请人的通信地址的街名少了一个“g”。(正确的地址为Sun Chiang Road,现写成Sun Chian Road)
获此信息后,受益人即与申请人取得联系,要求取消此不符点,而申请人执意不肯。事实上,开证申请人已通过借单看过货物后才决定拒绝接受货物,并由此寻找单据中的不符点,以此为借口拒绝付款。目前此案在进一步磋商之中。
案例 检验证书是否一定要注明检验日期?
案情
国内A公司向德国B公司出口化工原料,单据提交议付行审核后未发现不符点,于是议付行将单据寄给德国某开证行,开证行审单后,发现检验证书没有注明检验日期,遂提出拒付。
A.如单证相符,开证行应在到单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款/承诺付款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对外付款或承诺付款
B.如单证不符,开证行决定拒付单据时,应在收到单据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全部不符点通过电文通知给委托收款行或议付行
C.如单证相符,开证行应在到单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款/承诺付款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对外付款或承诺付款
D.如单证不符,开证行决定拒付单据时,应在收到单据的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全部不符点通过电文通知给委托收款行或议付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