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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案例 文电传递错误 案情 I银行以电传方式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自由议付信用证,信用证的通知行为A行。该信

案例 文电传递错误

案情

I银行以电传方式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自由议付信用证,信用证的通知行为A行。该信用证规定如下:

1.信用证金额USD60000.00。

2.装运2200件计算机零件。

3.不允许分批装运。

该电传信用证同时宣称:随后寄上“邮寄证实书”。

但A行收到的加押开证电传内容如下:

1.信用证金额USD60000.00。

2.装运220件计算机零件。

3.不允许分批装运。

A行将其收到的加押开证电传通过第二通知行B行通知给了受益人。受益人在出运了220件计算机零件后,提交全套单据给B行,要求支付信用证项下全部款项USD60000.00。

经审核无误,B行议付了单据,寄单至I行,并向被指定的偿付行R银行索偿。由于I银行的偿付指示并未限制由何家银行索偿,这就意味着R行可对任何议付行偿付。于是R行偿付了B行。

I行在审核后认为单证不符,电告B行拒受单据,理由如下:

货物短装,信用证要求装运2200件计算机零件,价值为USD60000.00,而今金额为USD60000.00的单据有装货220件。

B行立即通知了I行,他们完全按照信用证条款议付了单据,由A行发来的信用证项下货物为220件计算机零件而非2200件。为证实此点,它将A行发来的信用证原始通知副本,以快邮寄I银行。

得悉此讯,I行立即电询A行有关信用证误传之事,A行核查了来证电文,发现它所收到的电文中货物描述确为220件计算机零件。故即通知了I行,并将其收到的电传副本以快邮寄去。

收到A、B两行发来的信用证电传通知副本后,I行认为在其电讯传递过程中发生了错误。尽管如此,I行仍要求B行立即退还已索偿的款项,强调其在开证指示中声明寄发邮寄信用证证实书。因此,B行理应审核邮寄证实书并更正电传中的错误。

B行复告I行,它们从未收到过该证实书,此事应与A行联系。然而,B行已试图与受益人联系,以求问题的解决,但始终未能如愿。

I行随即联系A行。它们认为既然信用证明确表明寄送邮寄证实书,因此在收到邮寄证实书后,A行有责任确认该证的电传通知与证实书是否一致,它们未尽此责,故应对未更正的差错负责,偿还I行USD6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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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案例 对有关单据的认识问题 案情 I银行开立了一张不可撤销信用证,经由通知行A通知给了受益人。该信用证

案例 对有关单据的认识问题

案情

I银行开立了一张不可撤销信用证,经由通知行A通知给了受益人。该信用证对单据方面的要求如下:

1.商业发票;

2.装箱单;

3.由SSS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书;

4.海运提单表明货物从PPP港运至DDD港,提单做成开证行抬头。

受益人在货物出运后将全套单据送至A行议付,A行审单后指出下列不符点:

1.检验证书的出单日期迟于货物装运日,并且未能指明具体货物的检验日期。

2.装箱单上端末印有受益人公司、地址等文字,且装箱单未经受益人签署。

3.提示了运输行收据而不是信用证上所要求的提单。

A行将上述不符点通知受益人,受益人要求其电传I行求其授权付款。

I行与申请人联系后,申请人不愿取消此不符点。因为,他不能确定该批货物是否确已适当检验过?货物是否已出运?除非授权其在货到后检验货物,检验结果表明货物完好无损,否则他将拒绝付款。I行告诉A行其决定拒绝付款的决定,并保留单据听候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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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案例 保兑责任的延伸 案情 I银行开立一张以M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并且要求通知行A加保。A银行对信

案例 保兑责任的延伸

案情

I银行开立一张以M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并且要求通知行A加保。A银行对信用证加保后通知了M,在信用证到期日两天之前,M将全套单据交A行议付。A行发现全套单据有两处不符:其一是提单抬头做成了托运人抬头并空白背书,而信用证的要求是提单做成买方抬头;其二是信用证超支USD10000.00,考虑到信用证即将到期,A行立即将此情况通知M,M要求A行立即电传开证行I银行要求其授权付款。开证行在接到A行的电文后与其开证申请人协商,在后者的同意下,I银行授权A行议付提示的单据。

在I银行电告A银行对不符单据付款后,I行国内的政局开始动荡,政变使政府行将倒台,结果使I银行营业中断。有鉴于此,A行通知M:尽管它已收到I行同意对不符单据付款的指示,A行不准备照办,因为I行的资金账户已被冻结。如果A行对M付款,它将无处取得偿付。

受益人于是求助于其律师,律师称既然A行已对该证进行了保兑,根据《UCP 600》规定在未征得受益人同意的情况下,该行不得撤销保兑,故A行必须付款。而A行则认为:保兑只是在提交单单、单证严格一致的情况下有效。鉴于受益人提供的单据已有两处不符,故该保兑已自动终止。

受益人律师答复道:A行既然已无条件同意与I行联系,要求后者授权对提示的不符单据付款,这一行为以构成A行同意付款的承诺。因此,受益人要求A行支付信用证的全部款项外加I行同意付款之日起至A行实际付款之日间的利息,以及处理这一事件过程中的一些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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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案例 过量保险 案情 某日,I银行开立一张不可撤销可转让信用证,该信用证以M为受益人,A银行为该证的通知

案例 过量保险

案情

某日,I银行开立一张不可撤销可转让信用证,该信用证以M为受益人,A银行为该证的通知行。接到此证后,A银行将该证通知给了M。M即要求A银行将该证部分转移给第二受益人X。为履行《UCP 600》第38条的规定,A银行转让了此证,并将此情况通知给了开证行I银行。于是,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第二受益人X将金额为USD376155.00的全套单据向A银行提示。经审核,A银行注意到X提示的单据中,缺少内容为在48小时内将装运详情以电传、电报、传真形式通知申请人的证明书,并将此不符点及时通知了X。由于第二受益人X无法更正此不符点,他即与第一受益人M联系,M直接与开证申请人协商,要求其修改信用证关于此条的规定。同时M又告诉申请人出运的货物重量为585吨,而非信用证要求的600吨。在开证申请人的要求下,I银行对信用证做了如下修改:

1.取消要求提供在48小时内将装运详情以电传、电报、传真形式通知申请人的证明书条款。

2.原信用证金额减少USDl4130.00,新信用证金额为USD387270.00。

3.单价降低为每吨USD662.00。

4.展效期。

A银行将此修改通知给了第一受益人M。M将其金额为USD387270.00的发票代替了X金额为USD376155.00的发票。随即,A银行将USD376155.00入X之账,并且把两张发票间的差额USD11115.00支付给了第一受益人M。A银行将全套单据寄给了I银行(除了第二受益人x的发票,该发票在A行留档保存)。

I银行收到单据审核后认为:A银行提供的保险单金额为USD430509.00,该金额超过信用证的规定(信用证规定保险金额应为发票金额的110%)。超过部分为USD4512.40,为此I银行将保留单据,听候处理。

A银行认为I银行的拒付理由不成立。因为在第二受益人X交单时,第一受益人M已与申请人联系,要求其接受第二受益人X已提示的单据(为参考起见,提供第二受益人原保险单一份,该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是以原单价、原金额为计算依据的)。过量保险的不符点是由于修改信用证而引起的,而在信用证修改时,货物早已装毕,保险也早已落实,故不可能再对保险作更动。况且1.17%的过量保险并不会给申请人增加任何费用。

I银行坚持自己的观点,认为保险的金额应为110%发票金额,不能有任何伸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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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案例 接受已拒绝的不符单据 案情 某日,B银行开立一张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该证的保兑行与通知行均为A银

案例 接受已拒绝的不符单据

案情

某日,B银行开立一张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该证的保兑行与通知行均为A银行。受益人在接到A银行通知后,即刻备货装运,且将全套单据送A行议付。A行审核单据后,发现有两处不符:其一是迟装,其二是单据晚提示。于是A行与受益人电话联系,征求受益人意见。受益人要求A行单寄开证行并授权议付。

受到议付行寄来的不符单据,B行认为其不能接受这两个不符点,并且将此情况通知了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也认为单据严重不符,拒绝付款。于是B行电告A行:“由于货物迟装运以及单据晚提示的原因,金额为XXX的第X号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被拒付。我们掌握单据听候你们方便处理。我们已与申请人联系,据告他们会直接与受益人协商,请指示。”

A行受到B行电传即告受益人。受益人要求A行电告B行单据交由B行掌握并等待受益人的进一步指示。遵受益人指示,A行即电告B行上述内容。

收到A行要求单据交由其掌握,听候受益人进一步指示的电传后,B行与申请人取得了联系。由于申请人迫切希望得到这批货物,他随即指示B行付款。于是B行电传A行道:“你方要求单据交由你方掌握,进一步听候受益人指示的电传已收到,经进一步与申请人联系,他已同意接受不符单据,并且授权付款FFrXXX,请即对受益人付款,并借记我方开在你处的账户外加所有的银行费用。”

收到B银行电传指示,A行打电话通知受益人。受益人认为他们不能接受。因为在得到申请人拒付的信息后,货物市价突然上涨,他们已将货物以更高的价格转卖给了另一买主。况且在对方拒付,他们毫不延迟地作出决定:单据交由A行掌握,听候处理。得此信息后,A银行给B银行发了一则电传:“由于你方拒绝接受我方的不符单据,在此情况下,受益人已将货物转卖给另一客商。因此他们不能接受你方在拒绝不符单据后再次接受该单据的做法。此外,据受益人称,申请人已掌握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正本提单。我们认为未经我方许可,你方擅自放单的做法严重违反了《UCP 600》的规定。”

B银行电告A银行称申请人与其关系极好。该行的放单纯粹是为了有利于争端的解决。B行认为由于收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严重不符,据其估计该笔业务只能以跟单托收的方法进行。既然申请人随后接受了单据并且支付了货款,B行在此情况下将提单背书给买方,即将货物所有权转至买方,故B行也无须再将全套单据退A行掌握。

如何妥善解决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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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案例 伪造备用信用证案 案情 ×年9月19日,甲银行的A支行提供了国外乙银行出具的备用信用证意向及格式样

案例 伪造备用信用证案

案情

×年9月19日,甲银行的A支行提供了国外乙银行出具的备用信用证意向及格式样本,要求甲银行国际业务处予以确认。

9月22日,国际业务处经审核发现上述意向及格式的诸多可疑点,立即通知A支行对该业务提高警惕,暂缓操作,并提醒客户防止欺诈。

10月30日,国际业务处收到A支行转来的备用信用证电传稿,该证开证行为乙银行,受益人是甲银行,金额280万美元,有效期1年,为A支行某客户申请的人民币贷款进行担保。经审核,该电传没有密押,国际业务处立即向乙银行发出查询,要求开证行加押证实。

11月2日,国际业务处收到乙银行SWIFT MT799回复,称该银行从未开出过此份备用信用证,并提醒此证有欺诈性企图。当日,国际业务处立即将以上情况通知A支行,要求A支行严格禁止发放相应贷款,并提醒其客户丙公司以减少损失。但是,丙公司已对外支付开证费用。

11月2日到20日,甲银行不断收到以乙银行名义的来电和传真,称该备用信用证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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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案例 托收款无法收回案 案情 2000年12月10日,某市A公司与德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地毯的合同,合同总价

案例 托收款无法收回案

案情

2000年12月10日,某市A公司与德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地毯的合同,合同总价值为50000美元,收货人为B公司,付款条件为D/A 30天。2000年12月20日,A公司按照合同的要求备齐货物发运。在取得空运提单和原产地证之后,A公司会同已缮制好的汇票、发票、单据一起交到该市C银行。因A公司近期资金紧张,随即以此单向C银行申请办理押汇。C银行考虑虽然托收风险大,但A公司资信状况良好,与本行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无不良记录,就为A公司办理了出口押汇,押汇金额为50000美元,押汇期限为50天,到期日为2001年2月9日。同日C银行将此款项转到A公司账户,随后A公司便支用了该笔款项。2001年1月12日,C银行收到国外提示行电传,声称客户已经承兑,并取走了该套单据。到期日为2001年2月8日。但是到期日之后,却迟迟未见该笔款项划转过来。经A公司与C银行协商,由A公司与买方联系,买方声称已将该笔款项转到银行。2001年3月25日,C银行发电至代收行查询,代收行未有任何答复。此时,A公司再与B公司联系,B公司一直没有回电。到2001年9月,突然来电声称自己破产,已无偿还能力。至此,该笔托收款已无收回的可能。C银行随即向A公司追讨.但A公司一直寻找借口,拖欠不还。C银行见A公司无归还的诚意,就将A公司告上法庭,要求A公司清偿所欠的银行债务。在本案例中,托收款无法收回的损失最终应由谁承担?C银行承担了哪一方的信用风险?C银行和出口商共同承担着怎样的欺诈风险?这些风险应如何妥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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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案例 进口商以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 案情 某贸易公司向国外客商出口货物一批,以远期D/P方式付款。合同

案例 进口商以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

案情

某贸易公司向国外客商出口货物一批,以远期D/P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出口方及时装运出口,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60天远期汇票连同所有单据一起交到银行,委托银行托收货款。单据寄抵代收行后,进口商办理承兑手续时,货物已到达了目的港,且行情看好,但付款期限未到,为及时提货销售,进口商向代收行出具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提前提货。不巧,在销售过程中,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被火烧毁,进口商又遇其他债务关系倒闭,无力付款。由于进口商以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是代收行向进口商提供的贸易融资,其信用风险应由代收行承担。代收行在付款到期日仍需向出口商付款,并承担由此而来的信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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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案例 信用证的再转让 案情 I银行开立一张不可撤销可转让跟单信用证,以M作为受益人,A行为该证的通知行。

案例 信用证的再转让

案情

I银行开立一张不可撤销可转让跟单信用证,以M作为受益人,A行为该证的通知行。在A行将该证通知M后,M指示A行将此证转让给X,该转证的到期日比原证早1个月。第二受益人X受到转证后,对于转证的一些条款与第一受益人M产生了分歧。双方经过多次协商,终未达成协议。而此时,该转证已过期。

于是,M请求A行将已过期的未使用的转证恢复到原证。鉴于原证到期日尚有1个月,M要求A行能将恢复到原证的金额再度转让给新的第二受益人Y。A行认为它不能同意M的做法。因为,将该证转让给Y构成了信用证的第二次转让,而这正违反了《UCP 600》第38条的规定。况且,A行未从第二受益人X处收到任何货物未出运、转证未被使用或者同意撤销转证之类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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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案例 凭副本运输单据付款案例 案情 I银行开立了一张不可撤销自由议付信用证,该证经由A行通知给了受益

案例 凭副本运输单据付款案例

案情

I银行开立了一张不可撤销自由议付信用证,该证经由A行通知给了受益人。货物装运后,受益人将单据提呈给通知行要求议付,并称,由于进出口港距离较近,正本提单已直接寄给申请人,请通知行发电开证行,征求其凭副本提单议付的授权,同意后再进行议付。A行审查单据发现其他不符,同意发电I行征询意见。I行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I行遂电复通知行同意授权凭副本提单议付,通知行即对受益人付了款,并寄单开证行索偿。两天后,I行受到了A行的单据,发现除未提供正本提单外,其他一切条件均符合信用证规定。于是I行贷记了A行的账,借记了申请人的账。次日,申请人要求I行出具提货担保以便提货。因为货物已到港,而正本提单尚未收到。I行鉴于已对A行偿付并且已借记申请人之账,于是出具了提货担保,申请人以银行担保提走了货物。

一星期后,I行忽从另一银行X行收到了一套托收单据,其中的提单恰好是上述信用证下的正本提单,托收委托人却是一家不知名的商人并非原信用证受益人,而付款人则仍为原信用证的申请人。但I行已无法找到付款人,只得回复托收行并称保留单据听候托收行意见处理。

托收行X行将此情况通知其客户,并请求其客户指示。

托收委托人告知X行,A行已开立提货担保,申请人已据此提走了货物。既然作为物权凭证的正本提单仍在他手里,开证行无权任意处理,如收不到货款,将向船公司索赔货款。当托收行将情况通知开证行时,开证行才恍然大悟受了诈骗,但I行认为,它已代表申请人支付了货款,不能要求它对同一批货物再次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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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案例 有关备用信用证的单证要求 案情 I银行开立了一张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该证经由A行通知受益人。A行

案例 有关备用信用证的单证要求

案情

I银行开立了一张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该证经由A行通知受益人。A行告知受益人该证的到期地点在I行。

该证要求提交的单据有:

1.一开证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2.未支付的商业发票副本。

3.受益人授权代表的声明书,声明所附发票已向申请人要求支付,但已过期至少30天还未获得支付。

在该证到期前5天,申请人通知开证行称:证下已没有应付而未付账款,开证行不得再在证下付款。

通知行在有效期的前一天用快邮代受益人寄给开证行下列单据:

1.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2.未获支付的商业发票副本,该发票副本未注明日期,所列交运货物的日期在交单前15天内。

3.备用信用证所要求提供的违约声明书。

在审核了全套单据后,I行贷记了A行账,借记了申请人之账。

尽管申请人早已掌握了货物,他不同意借记其账。申请人称:

1.他已事先通知I行,对受益人已没有欠款,因此I行不应支付。

2.I行应意识到,尽管有如信用证要求的违约声明书申请人违约,但显然不可能有超过30天尚未付款的事情发生。

3.申请人要求立即冲回账款。

I行拒绝冲账,该行认为该证的一切条件已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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