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凭保函提货纠纷案
案情
2002年5月2日,甲船公司所属某货轮在香港承运一批货物。货物装船后,甲船公司签发正本提单一式三份。提单载明:托运人名称、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乙公司、起运港香港、目的港珠海及相应货物等信息。5月3日,货轮抵达珠海,甲船公司通知乙公司提货,因其不能出示正本提单,甲船公司拒绝交付货物。5月9日,乙公司向甲船公司出具一份银行印制的“提货担保书”。担保书在提取货物栏记载信用证号码、货值、货名、装运日期、船名等。在保证单位栏记载:“上述货物为敝公司进口货物。倘因敝公司未凭正本提单先行提货致使贵公司遭受任何损失,敝公司负责赔偿。敝公司收到上述提单后将立即交还贵公司换回此担保书。”乙公司盖章并由负责人签字。在银行签署栏记载:“兹证明上述承诺之履行”,落款为丙银行,盖丙银行国际部业务专用章。甲船公司接受“提货担保书”,签发了提货单。但乙公司其后没有交款赎单,提单最终被退给托运人。
2003年4月6日托运人持正本提单在香港法院以错误交货为由,对甲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货价损失、利息和其他费用。香港法院判令甲船公司向托运人支付赔偿金并承担托运人所发生的律师费。
船公司随后提示相应索赔单据向丙银行提出索赔,认为保函申请人乙公司于2002年5月9日凭提货担保书提取货物后乙公司至今未将该项货物的正本提单交还,要求丙银行赔偿货款损失、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丙银行审核相应单据后向甲船公司进行赔付,并向乙公司提出索赔。
A.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B.是托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C.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
D.是承运人和代理人双方订立的运输契约
E.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A.对于货物的短少,收货人应向承运人索赔
B.承运人可以依据保函要求收货人直接向托运人索赔
C.若承运人对收货人的损失给予赔偿后,可以凭借保函起诉托运人
D.对于货物的全部损失,收货人应向保险公司索赔
A.托运人和承运人明知货物的表面状况有明显的瑕疵,为换取清洁提单,由托运人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
B.托运人为获得预借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
C.托运人为得到倒签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
D.由于缺乏识别手段或计量工具,承运人和托运人出现认识上的偏差,为免去提单上的批注,托运人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