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剥夺政治权利如何执行问题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一般要剥夺政治权利,其刑期与主刑一样,同时执行
B.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主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拘役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主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
D.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与主刑刑期相等,同时执行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一般要剥夺政治权利,其刑期与主刑一样,同时执行
B.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主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拘役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主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
D.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与主刑刑期相等,同时执行
A.被判处拘役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
B.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一般要剥夺政治权利,其刑期与主刑相等,同时执行
C.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与主刑刑期一样,同时执行
D.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
下列关于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说法,错误的是:()
A.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5年以上10年以下
B.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C.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与主刑刑期一样,同时执行
D.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
A.对于判处拘役的罪犯,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
B.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人民法院予以监督
C.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二由公安机关执行
D.没收财产的判决,在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下列关于刑事诉讼送中的执行的说法,错误的是()。
A.对于判处拘役的罪犯,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
B.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人民法院予以监督
C.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二由公安机关执行
D.没收财产的判决,在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A.甲因犯罪被判处管制1年,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则甲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是1年,从被判处管制的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B.乙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如果不考虑减刑、假释和特赦等因素,则乙实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8年
C.丙因犯罪被判处拘役,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拘役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
D.丁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依法也要相应减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A.附加刑是补充主刑的刑罚方式,不能独立适用
B.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不能适用死刑
C.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D.附加刑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它是作为一种比较严厉的刑罚方式适用于重罪犯
A.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除外
B.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原判的1/2
C.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D.对人民法院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5年
A.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B.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剩余刑期在6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C.对于被判处拘役和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D.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释放
A.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B.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C.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时,应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D.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一般为1年以上5年以下
A.刑法总则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对于严重盗窃、故意重伤等犯罪分子,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B.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C.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无权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D.刑法总则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如果人民法院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则不能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