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旭光旅行社与张某个人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的主要条款约定,“旭光旅行社实行部门目标责任制,将
2008年,东南旅行社以旭光旅行社在2007年2月至10月期间欠付东南旅行社旅游费用7万余元为由,将旭光旅行社诉至法院,并要求其承担诉讼费。
问:若旭光旅行社承担法律责任后,是否可以向张某依所签协议书进行追偿?
2008年,东南旅行社以旭光旅行社在2007年2月至10月期间欠付东南旅行社旅游费用7万余元为由,将旭光旅行社诉至法院,并要求其承担诉讼费。
问:若旭光旅行社承担法律责任后,是否可以向张某依所签协议书进行追偿?
下列各项中何者属于遗产?()
A.通运货物
B.提前报送转关
C.直转转关
D.中转转关
A.旅行社是否要退还费用,要根据合同约定来确定
B.旅行社须退还部分费用,因为天气原因导致部分费用实际未发生
C.旅行社不须退还部分费用,因为天气原因属于不可抗力
D.旅行社不须退还部分费用,因为旅行社没有违约
该单位负责人考虑到既然专门抽出时间让大家出去旅游,于是就按照旅行社提出的建议重新签订了合同,并顺利完成了旅游活动。返程后,该单位负责人要求旅行社承担出发前的食宿等费用时,旅行社以双方已重新签订合同为由拒绝承担,于是双方产生纠纷。
问:该旅行社是否要承担游客的食宿费用?
A.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B.合同无效,但如果给魏某造成损害,由韩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合同有效,但如果给魏某造成损害,由韩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D.合同无效,经魏某追认后有效
请回答以下问题:
A.孙某的行为属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B.孙某的行为属于非法毁坏他人财物
C.构成职务侵占罪
D.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2003年10月8日,钱某与丁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钱某将其所有的商品房一套(面积以权威部门最后测定的数据为准)卖给丁某,总价款18万元,首付10万元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交付,余款在2004年年底支付。首付10万元付清后钱某须将该房交与丁某居住。房款全部交齐后双方再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丁某依约履行了合同,钱某亦依约将房屋交与丁某居住,但一直未与丁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05年8月,钱某又将该房以23万元的价格卖给姜某并在同年9月与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丁某得知后于2005年1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房屋归自己所有,判决钱某承担违约责任。钱某辩称:自己与丁某签订的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因为该房的实际面积为68平方米,而出卖时因误测为57平方米,所以才以18万元的价格卖给丁某。故请求撤销与丁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财2007年研) 问题(回答问题时需说明理由):
钱某与丁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A.按原价格
B.按新价格
C.按双方协议价
D.按原价格的双倍
本起诉书所述事实已经确定,运用合同原理分析案件,提出判决意见和依据。
民事起诉书
原告:北京市忠华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三环路38号
法人代表:柳忠华(董事长)
第一被告:北京市金利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二马路3号
法人代表:闻长生(董事长)
第二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京隆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26号
法人代表:王霞(总经理)
案由:钢材买卖合同纠纷
请求与理由:
(1) 判令第一被告金利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金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损失20000元;第二被告京隆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京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 判令二被告负担诉讼费用。
理由如下:
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03年9月5日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①第一被告向原告提供钢材100吨,每吨人民币2000元;②钢材由向第一被告供货的第二被告于10月6日前送货给原告;③合同价款20万元,由原告向第一被告支付;④违约方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但是,至今,二被告均未向原告供货,第一被告的行为,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被告向原告提供的证据表明,2003年9月5日当天,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合同,约定:①第二被告向第一被告提供钢材100吨,于2003年10月6日将本合同项下的钢材送货至原告处;②钢材价款每吨1800元,共18万元,由第一被告向第二被告支付。后来,第二被告因为知晓了两份合同的价款的差额,不愿意向原告送货。原告认为,第二被告在明知第一被告向其购买的钢材是为了向原告供货的条件下,与第一被告签订了送货上门的钢材买卖合同,结果又违反合同约定。第二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不能得到货物,受到损失,当然应承担连带的违约责任。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0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