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11日,甲公司因与乙公司的债务纠纷一案,被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败诉,并判决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甲
请问:(1)在一审、二审中诉讼费用由谁来负担?
(2)甲公司申请再审是否要预交诉讼费用?
(3)最终案件的诉讼费用将由谁来承担?
请逐一说明理由。
请问:(1)在一审、二审中诉讼费用由谁来负担?
(2)甲公司申请再审是否要预交诉讼费用?
(3)最终案件的诉讼费用将由谁来承担?
请逐一说明理由。
A.8月5日
B.8月9日
C.8月10日
D.8月11日
A.货物灭失的损失由甲公司承担
B.货物灭失的损失由乙公司承担
C.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甲公司不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议付行审查单据时应遵循什么原则?
A.乙公司的沉默表明其已接受甲公司的降价要求
B.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为承诺,因此合同已成立
C.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是迟到的承诺,因此合同没有成立
D.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是新要约,此时合同还没有成立
A.乙公司的沉默表明其已接受甲公司的降价要求
B.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为承诺,因此合同已成立
C.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是迟到的承诺,因此合同没有成立
D.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是新要约,此时合同还没有成立
问题:
2003年7月,乙公司将“A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公司。
2003年8月,丙公司就“A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初步审查后受理了丙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同年9月,甲研究院就与“A治疗仪”相同的发明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该发明创造被称为“A治疗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初步审查后,以丙公司已经就相同发明创造在甲研究院申请日前申请专利为由,驳回了甲研究院的该发明专利申请。
甲研究院经过调查认为,丙公司无权就“A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理由是:第一,王某作为“A治疗仪”的发明人,在甲研究院从事的工作与该发明创造有关,其退职后与乙公司合作开发该产品应当属于甲研究院的职务发明;第二,甲研究院实际于2002年5月就已经完成“A治疗器”的发明,而“A治疗仪”的发明创造完成时间是2003年6月,因此,“A治疗仪”不具有新颖性。为此,甲研究院就驳回申请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王某在获悉乙公司将“A治疗仪”的发明权转让给丙公司之后,以乙公司将该专利权转让给丙公司未经其同意为由,于2003年10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转让无效。
问题:
问题:
A.因该企业已经解散,甲公司的债权已经消灭
B.甲公司可以要求张某以其个人财产承担15万元的债务
C.甲公司请求张某偿还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D.甲公司请求张某偿还债务的期限应于2003年 1月届满
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