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因汇款地址不详造成汇款无法解付案
案情
某年某月某日,上海A银行某支行有一笔美元汇出汇款通过其分行汇款部办理汇款,分行经办人员在审查时发现汇款申请书中收款银行一栏只填写了“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Ltd.(汇丰银行)”,而没有具体的城市名和国家名,由于汇丰在世界各地有众多的分支机构,汇出行的海外账户行收到这个汇款指令时肯定无法执行。为此,经办人员即以电话查询该支行的经办人员,后者答称当然是香港汇丰银行,城市名称应该是香港。本行经办人员即以汇丰银行香港分行作为收款人向海外账户行发出了付款指令。事隔多日,上海汇款人到支行查询称收款人告知迄今尚未收到该笔款项,请查阅于何日汇出。分行汇款部当即再一次电海外账户行告知收款人称尚未收到汇款,请复电告知划付日期。账户行回电称,该笔汇款已由收款银行退回,理由是无法解付。这时,汇出行再仔细查询了汇款申请书,看到收款人的地址是新加坡,那么收款银行理应是新加坡的汇丰银行而不是香港的汇丰银行,在征得汇款人的同意后,重新通知其海外账户行将该笔汇款的收款银行更改为“Hongkong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Lt d.,Singapore”,才最终完成了这笔汇款业务。
A.银行经办人员在客户回单联上加盖业务印章,开出列虚假入账凭证、销毁客户缴款凭证,截留客户资金。
B.办理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时,以打印机故障为由,手写存单金额大于系统录入金额,侵占客户资金。
C.私自或串通外部人员,利用熟悉单位账户资金使用规律条件,将单位存入款项不入账处理,在客户查询、对账时提供虚假信息,侵占、挪用资金。
D.上门收款业务中,利用客户对银行的信任,收款不入账或少入账,侵占客户资金。
A.专办员到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柜台查询单位全部“存量职工”的明细列表
B.可以重新设立个人公积金账户
C.专办员办理个人账户市内转移业务
D.专办员对存量职工账户进行启封
A.对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员携带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依照相关规定,检验检疫人员有权对外交豁免权人员携带的检疫物进行查验,查验时须有当事人在场,避免引起外交交涉
B.对大型活动(国际会议、体育比赛等)参加人员等携带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要求在入境前,由组织者或国内接待单位出面同检验检疫机关联系,通知所有参加人员了解中国检验检疫方面的规定,并按规定办理检验检疫手续
C.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中的检疫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D.其他检疫物现场验货登记,随后由检验检疫人员到活动中心及驻地实施集中统一的检验检疫和检验检疫监管
A.柜台受理人员核对客户或企业经办人员的身份,并认真核对收款人的账号、户名;
B.柜台受理人员认真审核支票的真伪,审核支票的要素是否齐全,是否有涂改的痕迹;
C.柜员妥善保管自己的印、卡、密码,临时离柜时退出系统界面;
D.对属于本行的票据折角验印,核对是否与预留的印鉴相符。